关于开展网络宣传思想教育优秀作品征集活动的通知

文章作者:党委宣传部时间:2017-05-16浏览:717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网络文化的育人功能,提升学校网络宣传思想教育工作水平,按照教育部和中央网信办《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高校网络宣传思想教育优秀作品推选展示活动的通知》(教思政司函〔20175号)以及《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关于遴选推报第二届全国高校网络宣传思想教育优秀作品的通知》(皖教工委函〔2017167号)要求,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网络宣传思想教育优秀作品征集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

学校宣传思想工作干部或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和实践的专业教师。

二、工作平台

中国大学生在线(www.univs.cn

三、作品要求

1.作品分类:分为优秀网络文章、优秀“微”作品、优秀工作案例3类。

1)优秀网络文章,是指在网络上发表的解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阐释师生关心关注的思想理论热点难点问题、厘清错误思潮和观点、普及网络法律法规、倡导网络文明、提升网络素养等方面的文章,包括学术论文、时政博文、文学作品、精要评论等。

2)优秀“微”作品,是指在开展网络育人过程中设计、拍摄、制作的视频短片,包括微课堂、微视频、微电影、微公益广告等作品。

3)优秀工作案例,是指在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提升师生网络素养、开展网络文化建设、推进网络文明教育、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等过程中研究探索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包括网络教育管理服务系统、手机APP、网站栏目、网络公众平台、在线课堂、网络社团等。

2.具体要求:须为2016年以来的原创作品(即201611日至提交截止日前在网络上发表的作品),要体现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德树人基本导向,主题鲜明,观点正确,辨析清楚,影响力大,说服力强。

1)优秀网络文章要观点正确、立场鲜明,体现以理服人、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对广大师生网民有较强的吸引力、感染力,在网络上有较大影响力,有较高的转发、评论和引用量。

2)优秀“微”作品要有思想性、深刻性、生动性,贴近师生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在思想融入、情景设计、表达演绎、摄影制作等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要能体现价值引导、思想引领,能激发情感共鸣,能倡导网络文明,在网络上有较大影响力,有较高的转发、评论和引用量。“微”作品需在片头标明“第二届全国高校网络宣传思想教育优秀作品推选展示,本作品为原创,绝无抄袭”字样;片长不超过600秒(10分钟);画质清晰,声音清楚,提倡标注字幕。

3)优秀工作案例要体现网络宣传思想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并已形成一定典型性经验,有固定工作平台、可靠条件保障、长效工作机制和明显育人实效,可示范、可引领、可辐射、可推广。案例内容应包括项目主题和思路、实施方法和过程、主要成效和经验、下一步加强和改进的计划等,要求文字简洁、重点突出,字数3000字以内。

4)所有参加推选展示的作品要版权无争议,严禁侵权行为。

四、推荐办法

此次推选展示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分为初选、复选、终选三个环节,有以下两种参选方式:

1.个人(团队)自荐。个人(团队)可按照要求自荐1件作品,需要参加初选。

2.参加学校推荐。通过学校推荐参选,可直接进入复选环节(注:此种方式为差额推荐,没有进入学校推荐的作品仍可以通过个人或团队自荐方式参选)。

五、报送要求

1.个人(团队)自荐填写自荐表(附件1);学校推荐填写推荐表(附件2),管理部门意见一栏由各学院填写100字左右的推荐意见,同时填写汇总表(附件3)。

2.请各单位指定负责人集中统一报送本单位材料,自荐表、推荐表、汇总表、参选作品及辅助材料纸质版(“微”作品需提交光盘)交至党委宣传部(行政楼431房间),联系人:马报,电话:3510020;电子版发送至:chzuxcb@163.com

3.所有材料纸质版将由学校统一报送,参选作品电子版需参选人自行上传至中国大学生在线活动平台(www.univs.cn)。

4.所有优秀网络文章、优秀“微”作品或案例可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推荐辅助材料(主要是指佐证作品影响力的材料,包括转发及引用率、领导批示、成果鉴定、专家推荐信等),并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盖章。材料严禁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参选资格。

5.作品报送截止时间:2017625日。

六、评审与表彰

学校将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及注重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开展作品推选展示工作,最终确定优秀网络文章、优秀“微”作品和优秀案例名单报送省委教育工委,并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1第二届高校网络宣传思想教育优秀作品自荐表.doc

2第二届高校网络宣传思想教育优秀作品推荐表.doc

3第二届全国高校网络宣传思想教育优秀作品推选作品汇总表.doc

中共滁州学院委员会宣传部

2017516日    

终审人:朱咸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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