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教职工短期培训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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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财务处时间:2014-12-22浏览:490

校政办〔20143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短期培训期间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原则,根据《滁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校政财〔201412号)和《滁州学院教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院人〔20132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短期培训差旅费是指纳入学校教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经批准外出参加1年以内的国(境)内、外短期专业培训、单科(课程)进修及访学等期间,学校提供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等。

第三条  国内短期培训城市间交通费:教职工离开学校参加各类异地教育培训,可按《滁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凭票据实报销往返一次城市间交通费(学校和培训所在城市间)。培训期间学校不提供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国内短期培训住宿费:凭票限额核报,按培训自然天数计算(含路途时间)。一周以内,按照《滁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限额核报;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按照110/天,据实限额核报;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按院人〔201320号文件的包干使用规定(不超过4000元)执行。

第五条  国内短期培训伙食补助费:限额包干使用,按培训自然天数计算(含路途时间)。一周以内,按照《滁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包干使用;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按50/天包干使用;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单科(课程)进修、国内访问学者,按院人〔201320号文件已享受50%校内津贴的,不再提供伙食补助。

第六条  国内短期培训食宿费等报销依据培训通知或培训单位的相关证明。已纳入培训费的,不再核报相关费用。

第七条  我校国内短期培训以外的其他教育培训形式(按规定不参照因公出差标准),教职工在培训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仍按学校院人〔201320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我校教职工经批准参加国(境)外教育培训所发生的差旅费,按院人〔201224号文件执行。其中,由学校全额承担的国内城市间(学校与航班所在城市间)一次往返差旅费,按《滁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因公出差标准执行。

国(境)外短期培训期间伙食补助费参照省财政厅、省政府外事办《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104号)和省财政厅、省外国专家局《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527号)等文件,其中半个月以内,按省直标准的1/3执行;半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按省直标准的1/4执行;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按省直标准的1/5执行。国(境)外短期培训伙食补助已由其他单位支付或已纳入培训费的,不再重复提供。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51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校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滁州学院办公室

                                                       2014年12月22

责任编辑:朱咸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