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外出实习教职工差旅费报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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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财务处时间:2014-12-23浏览:592

校政办〔20143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出实习指导工作中差旅费报销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外出实习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滁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校政财〔201412号)和学校实习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出实习工作是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设置的、且在校外基地(点)实施的各项实习,包括:认知实习、课程实习、专项实习(如金工实习、野外实习、专业调查、艺术写生、艺术考察、艺术观摩、艺术采风等)、生产实习、顶岗实习、毕业实习(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等)、暑期小学期实践教学活动等。

第三条 外出实习工作差旅费是指我校教职工根据院(部)实习工作安排,指导学生外出实习工作而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教职工外出实习指导期间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根据实际发生天数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可凭票据实报销区间往返及实习线路内交通费用。若学生统一租车,指导教师应与学生同行,不予报销相应的交通费。

第五条 住宿费凭票据限额核报,按实际发生自然天数计算(含路途时间)。参照《滁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一周以内的,按照200/间的标准,据实限额核报;一周以上的,按照150/间的标准,据实限额核报。由实习单位提供住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限额包干使用。按教师指导实习期间实际驻点天数(含1次路途往返时间)累积计算。常住地以内不予报销伙食费。常住地以外补助标准:一周以内按100/天包干使用;一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按照60/天包干使用;1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按40/天包干使用。

第七条 报销程序参照《滁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教务处、发展规划处负责外出实习工作的监督指导,监控实习教学活动与经费使用是否匹配一致。

第九条 实际发生天数以教师在实习点驻点天数(含路途时间)核算,不得虚报。

第十条  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实习点指导的教师,据实核报相关差旅费,不得重复报销。

第十一条  院(部)负责外出实习工作的计划、组织、过程管理、经费核报,并审查其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定期对外出实习经费进行专项监督审计。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参照《滁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予以追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511日起实施。 

附件:1. 外出实习指导教师差旅费报销标准.doc

      2.学院外出实习报告单.doc                            

 

                                                                    滁州学院办公室

                                                          2014年12月22

责任编辑:朱咸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