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文章索引号:  

文章作者:发展规划处时间:2015-01-28浏览:642

校政〔201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督导工作,健全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体系,完善教学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工作在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教学管理水平、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学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全过程进行检查、评价、咨询和指导,为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建议与决策依据,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育人环境的形成。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应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评价与促进相结合,实现教学督导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校成立“滁州学院教学督导组”,对学校和分管校长负责。一般由16-20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

第六条 各院(部)参照本条例自行组建相应院(部)教学督导组,对院(部)和分管院长(主任)负责,接受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指导。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名。

第三章 聘任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热心教学工作,关心学校发展,具有良好的思想觉悟和品德修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与奉献精神。

2.教育思想观念先进,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实践经验,熟悉学校教学管理过程和规章制度。

3.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曾任副处级以上职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教学督导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程序:

1.校级教学督导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填写《滁州学院教学督导员申请表》,经院(部)推荐、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由分管校长聘任,报发展规划处(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

2.院级教学督导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由院(部)分管院长(主任)聘任,报发展规划处(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

3.教学督导员一般任期两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延聘或提前解聘。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校级教学督导员和院级教学督导员。

4.有下列情况者,学校、院(部)有权解聘:不服从教学督导组工作安排,不能完成规定督导任务;无故缺席教学督导组相关会议;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有失教学督导员形象等。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及时了解教学工作动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

1.加强学习研讨,提高督导工作能力和水平。督导组成员应具有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定期组织开展学习研讨活动,掌握现代教育思想和理念,树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要求的高等教育教学质量观,熟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督导工作能力和水平。

2.开展教学咨询,服务教师教学能力提升。通过开展教学咨询活动,推广先进教学经验、方法和优秀教学成果,帮助青年教师尽快熟悉教学工作,改进教学方法,提升教学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3.开展听课评课,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质量进行督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听课评课活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次),按照教学过程规范,了解教师教学实施情况,客观评价教师教学水平、课堂教学质量与效果,形成书面意见并及时反馈,其评价结果作为教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4.开展教学检查,加强各教学环节规范与质量监控。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常规教学检查和专项教学评估活动,定期开展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教学、教学档案等专项检查工作。

5.开展学风督导,促进优良班风学风形成。深入班级、寝室,及时掌握学生学习动态,收集学生对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从专业学习、职业规划等方面对学生学习活动过程进行全方位指导,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和主动性,引导学生早日成长成才。

6.督导教学管理,提升教学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一是对学校和院(部)的教学管理工作规范与执行情况进行督导;二是通过专题研究、问卷调查、师生座谈、个别访谈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听取并收集师生员工对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日常教学督导工作中收集的各种教学信息,深入分析教学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和措施等,形成调查报告,服务学校决策。

7.参与考核评价,保证各类教学考评工作客观公正。作为校内专家,参加青年教师课堂基本功大赛、课堂教学优秀奖、教学名师、教坛新秀等各类教学评奖评优活动,参与高校教师系列人员晋升职称、申请主讲教师资格人员、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新进教学人员等方面的教学考核工作。

8.按时参加教学督导例会,汇报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报送工作材料;定期为《教学督导简报》提供督导信息;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校教学督导组日常工作由校教学督导组组长负责组织落实,发展规划处(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院(部)教学督导组日常工作由院(部)教学督导组组长负责组织落实,院(部)负责联系、协调。

第十一条 校教学督导组根据学校年度工作安排和工作实际,按时完成学期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经分管校长审批后,报发展规划处(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开展业务学习与交流活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各院(部)教学督导组组长联席会议,交流教学督导信息,汇总督导情况。

第十二条 院(部)教学督导组根据学校和院(部)工作实际,按时完成学期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报发展规划处(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开展业务学习与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保持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各自独立运行的同时,加强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解决督导工作存在的问题,提高教学督导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在开展工作时,应配戴统一印制的督导证件。

第六章 待遇奖励

第十五条 校教学督导组工作经费由学校提供专项经费,发展规划处(质量管理办公室)核报。校级教学督导员津贴以课时津贴形式,每年由校教学督导组组长审核后,报学校统一核发。每听一节课折合一个标准课时,其他教学督导工作视情况折合成标准课时。

第十六条 院(部)教学督导组工作经费和教学督导员津贴由聘任院(部)参照学校规定从院(部)经费中支出。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的年度工作考核应从实际完成督导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进行,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类,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校级教学督导员的考核由校教学督导组组织实施,校教学督导组组长负责;院级教学督导员的考核由院(部)组织实施,分管院长(主任)负责。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按照25%比例评选若干校级优秀教学督导员和院(部)优秀教学督导组,并给予表彰和一定奖励;院(部)优秀教学督导员评选工作由院(部)参照本条例自行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教学院(部)、各职能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应重视、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并加以研究、改进。

第二十条 各院(部)参照本条例制定本院(部)教学督导组工作细则,根据院(部)教学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原《滁州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规定》(院教〔201367号)同时废止。

附件: 滁州学院教学督导员申请表.doc                    

                                                            滁州学院

                                                                     2015年1月27

责任编辑:朱咸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