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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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工会时间:2021-01-05浏览:7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滁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全校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任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基础上,就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重要事项,按规定程序交付有关部门办理的合乎规范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符合我校实际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意愿。

第四条  提案工作基本原则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讲求实际效果,抓好提案办理和落实,提高提案及提案办结质量,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推进学校各方面工作服务。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校工会协助开展工作。

第六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于当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产生,届期与当届教代会相同。届中调整人员由教代会执委会报校党委同意后提交教代会确认。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本届教代会提案工作方案,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征集、审立提案,并提出承办部门;

(三)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督促检查,推动承办部门认真办理、落实提案,及时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处理的意见;根据实际需要,可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提案人与承办部门座谈或实地考察;对提案办理不够认真或有困难的,可向校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及时将处理结果回复提案人,并视情况予以公布;

(四)向教代会执委会和教代会汇报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

第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提案收集、登记、汇总、整理、传递、回复和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提案要求

第九条  提案应由教代会正式代表1人提出,须2人(含2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有全部提案人签名。

第十条  提案应包括标题(提案题目)、案由、提案内容(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和依据)、建议措施(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对策)。提案书写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表,用钢笔书写或打印,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字迹工整,简明扼要,要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学校积极推动提案工作信息化,开展“互联网+提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提案人应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就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重要事项提出提案。提案应注意调查研究,力求内容准确。

第十二条  凡属学校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立案:

(一)关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指示精神的;

(二)关于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的;

(三)关于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工作的;

(四)关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综合治理等方面的;

(五)教职工普遍关心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

(三)属于党、团及民主党派内部事务的;

(四)属于基层单位内部事务的;

(五)属于学术问题的;

(六)属于个人或亲属问题的;

(七)屡次提出但已办理完结的;

(八)不符合提案规范的。

第四章 提案征集与整理

第十四条  提案征集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发布提案征集通知。征集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

(二)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属于一般性问题的,列入次年教代会提案一并处理;属于学校全局工作或突发性、影响面较大的热点问题,可提交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研究解决,特事特办,并在次年教代会上报告。

(三)各代表团接到提案征集通知后,应召开代表会议,部署提案征集工作,拟订提案工作方案,组织代表调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审议报送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为:

(一)是否一事一案;

(二)提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三)提案人是否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四)提案中是否含有明确的“提案主题”“案由”“建议与整改措施”;

(五)对初审不合规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说明理由,交换意见后,由提案人撤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的整理和终审

(一)提案的分类:提案工作委员会坚持质量优先的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一般分为两类。

1.拟立案提案;

2.一般性意见或建议。

(二)提案的编号与登记: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拟提交教代会执委会审核的提案按“拟立案提案”和“一般性意见或建议”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三)提案的终审:召开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审查的意见。对立案的提案由教代会执委会主任签批。

(四)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

第五章  提案办理

第十七条  立案提案的办理与答复

(一)召开由提案人代表、教代会执委、代表团团长、承办单位负责人等参加的提案交办会。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提案的立案与办理情况,由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将提案授予相关承办单位。

(二)承办单位应在接到提案一周内,召集相关人员研究制定提案办理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实施。

(三)承办单位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提案的答复与落实。答复与落实提案除书面形式外,还可与提案人面对面的交流沟通,也可召开提案答复会。参加答复会人员一般为分管校领导、提案人、附议人和所在代表团团长、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承办单位相关人员。

(四)对“暂缓落实”“无法落实”的提案,承办单位要向提案人作出明确说明。

(五)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对于答复完毕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及时与提案人(代表团)取得联系,请其签署意见;对不满意的提案,承办单位应予以再次答复;对于转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转交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工作参考。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落实工作,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执委会、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提案整理、装订、建档等工作。

第二十条  对有重要价值的提案,职能部门落实取得成效或改进工作显著,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评议,并经教代会执委会审定,建议学校对提案人、提案承办单位予以表彰与奖励;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不能认真答复办理提案致使代表不满的承办单位,由教代会执委会提出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六章 提案评优与表彰

第二十一条  为了调动教代会代表和承办单位积极性,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建立提案评优与表彰机制,在每次教代会期间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

第二十二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选题有代表性,围绕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或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对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维护教职工利益有促进和优化作用;

(二)调查研究深入,征求教职工意见广泛,所反映问题真实可信,实事求是;

(三)简明扼要,建议具体,建设性强,在学校职权范围内切实可行;

(四)在提案落实过程中,提案人积极配合、参与,得到提案承办单位的肯定。

第二十三条  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尊重提案人对学校工作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重视提案承办工作,办理提案态度认真,责任落实到人,不推诿、不拖延,能积极主动与提案人协商和沟通,虚心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二)办理思路清晰明确,措施得力,讲求实效,注重质量,提案落实效果好;

(三)按要求对提案进行回复,提案答复认真负责,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

(四)提案人对办理结果和承办部门表示满意;

(五)通过承办提案,促进本单位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四条  优秀提案按立案提案的20%评选;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原则上服从质量、不限数量。

第二十五条  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选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由教代会执委会审定,向校党委汇报,由党委办公室发文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滁州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工2006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可建立提案征集和处理制度,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单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