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索引号: 486090535/201504-05001  

文章作者:校工会时间:2015-04-09浏览:849

 

第一章 总 

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精神,为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促进我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实现教代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校务公开的重要渠道,也是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主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可靠保障。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教代会的议题、决议和决定的形成,必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一经会议通过,应贯彻执行。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学校财务等有关学院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奖惩规定,岗位津贴发放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参与领导干部人选的民主推荐。查有关部门工作,推进院务公开工作制度化建设。

第六条  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宣传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学校的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勤奋工作,服务大局。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重视教代会工作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深入研究和解决教代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七条  院长和行政部门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为教代会开展工作在人、财、物诸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积极配合院长及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章 代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由学院各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须有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当选。凡我院正式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教职工代表约占在职职工总数的20%,其中教师(含双肩挑)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女教职工 、青年教师、工人应占一定比例。根据工作的需要,学院党政领导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至四年 ,换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要按照教代会代表的资格和条件认真选好代表,代表应当具有较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民主管理能力。要做好教代会代表培训工作,增强代表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代表受教职工和选举单位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撤销其代表资格 :

(一)调离学校的。

(二)退休的。

(三)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的。

四)其他依照有关法规不得担任教代会代表的。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有权向教代会提交提案,并监督提案的落实。

(三)有向学院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学校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积极主动地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教代会的各项任务。

(三)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学校改革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四)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注意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教职工工作。

第十二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不是代表的有关领导干部、教授博士、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代会推选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方面的领导干部。席团成员由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在征求意见,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院党委会研究同意,提交大会预备会通过产生。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教代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在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的职权。执委会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有关代表团负责人、教师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组成设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教代会执委会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应由有事业心、责任心、工作能力强,热情为教职工服务,办事公道,清正廉洁的同志担任。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任期三年至四年,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教代会召开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议题,应在大会召开前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遇有重大事项,经院党、政领导及执委会研究或者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或延期举行会议。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大会召开前,向全体教代会代表征集提案,并将征集的提案向大会报告。大会后,要做好提案的办理、检查、落实与反馈工作。要逐步实现提案征集及提案处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后,应认真向全校教职工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动员全体教职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办事机构的任务,在院党委领导下,配合教代会执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召开教代会的各项准备和协调工作。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组织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相关活动。

(三)承担向代表和教职工宣传教育的职责 ,维护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接受他们的申诉。

(四)落实教代会执委会交办的工作。处理有关教代会的其它事项。

(五)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并经院党委批准后实施。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原《滁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院教代会执委会、工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单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