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文章索引号: 486090535/201504-05003  

文章作者:校工会时间:2015-04-09浏览:701

第一章   

第一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在二级单位民主管理中的体现,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为促进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依据《教师法》、《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滁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教职工人数50人及以上的单位均应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建立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和要求与二级教代会相同。

第三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支持单位的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成学校和二级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行使职权,依照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接受校教代会的指导和校工会的协调、监督。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二级管理权限的院(部)或部门。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的权利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建设规划、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人事聘任、考核、收入分配方案以及其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行政颁布实施;

三、审议通过本单位关于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奖惩办法、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报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由行政负责人颁布实施;

四、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本单位领导干部的推荐和考核,行使民主、举荐和监督的职权。

五、对本单位工作进行检查和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二级单位的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每年向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为二级教代会的召开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积极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于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经同级党组织同意,二级教代会执委会可以组织代表就二级教代会决议的落实,以及有关本单位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基层分工会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所在单位党政有关会议;本单位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组织机构,应吸收基层分工会负责人和教代会代表参加。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

 第十二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和工会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为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由本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受所在单位教职工监督。二级教代会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代表缺额,须增补、补选代表,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名额比例如下:50-100人的单位代表人数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3540%;最低不能少于20名。10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人数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30%。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教学单位的教师代表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女教职工、青年教师、工人应占适当的比例。根据工作的需要,校教代会代表、所在单位的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二级教代会代表,可直接下达名额由部门选举确认。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本单位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关心集体;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成绩突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

三、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意识,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善于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的感召力和威信。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二级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和贯彻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尊重、支持单位领导依法行使管理的职权。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可邀请本单位有关领导、离退休人员、民主党派人士、学生和其他有关人员作为列席或特邀人员参加会议,对大会议程范围内的事项可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参加大会的选举和表决。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教代会换届与分工会换届一般同时进行。届内实行年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本单位党政工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教代会。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方案,都要付诸表决通过。会议表决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和表决须有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负责闭会期间的工作,执委委员由5-7人组成,其中教代会执委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执委会成员按照20%的差额在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在执委会成员中等额选举产生。教代会主任原则上由当选为执委的分管教代会工作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分工会主席担任副主席。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执委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和召开的具体工作,收集提案和建议,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督促检查提案的落实,并向校教代会提出议案。提出大会召开方案和换届大会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以及下届教代会执委会委员人选建议名单。

二、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接待代表和教职工来访,受理代表的建议及申诉,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

四、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建设,负责大会精神的传达贯彻,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级教代会执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成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代表大会通过产生。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召开首届代表大会时,应当成立由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的筹备工作小组,负责会议筹备工作。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筹备工作组组长,分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召开换届大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本单位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主席团组成人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届中会议由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主持。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在职权范围,根据本单位的中心工作,针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管理方面的问题以及教职工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二级教代会筹委会提出并准备,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执委会对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决定要认真执行,积极处理有关提案,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开展教代会巡视工作。并向下次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应将会议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与会代表、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大会选举办法等事项预先向校教代会执委会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召开。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部门工会是各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组织代表选举及换届工作;

   (二)拟定二级教代会议题,组织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和会议的召开工作;

   (三)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四)受理代表的建议及申诉,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大会的文秘工作,联络协调工作和教代会资料的立卷等工作;

   (六)完成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执委会2011年5月13日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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