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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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财务处时间:2015-04-14浏览:1867

校政财〔2014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秘财〔20143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97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的各单位人员,二级核算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因公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指从出发地至目的地城市之间发生的城际交通费,包括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轮船票等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得使用出租小汽车作为城市间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表

等级标准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校级及正高级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订票费或经批准发生的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每人次限购交通意外险一份。校级及正高级职称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人员临时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条 因公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在途期间伙食费按当天到达的最后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因公出差人员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 因公出差人员出差由学校派车的,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办理报销手续时除提供《滁州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外,还需附会议或培训通知。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视同公务出差)。其中:赴外省参会(训)的,可报销在途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实际出差自然天数少于2天的,按照往返各半天计发);省内参会(训)的,可报销在途市内交通补助,按往返各半天计发,享受在途伙食补助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学历教育等其他教育培训,仍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到外地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在市内参加培训学习,学校要求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到省内、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到上级单位(含省外)挂职锻炼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长期驻点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上述三种情况均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科研教研等项目报销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参照公务差旅费有关规定办理。住宿费在安徽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经校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非因公负伤的,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按不超过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教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每年报销一次,由学校承担;已婚教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需每四年报销一次,超出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工资前两项)30%以上的部分由学校承担。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按公务出差人员标准表中的其余人员标准,市内公共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到滁州市外实习由相关院(部)统一安排接送;住宿费按其他人员住宿标准的三分之一控制,其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公共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不享受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滁州市内实习按学校规定的标准以领代报,不再凭据报销。自主实习的学生,据实报销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部门预算包干经费(或项目经费)规定的经济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一次性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见附件二)、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火车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出差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各院(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除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外,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院(部)、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分管校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校纪委和监察审计处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校纪委和监察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人员,办理报销时需附会议或培训通知。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学校不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途中的差旅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审计、评审、办案、巡视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外出脱产培训、实习实训等发生的差旅费,执行有关专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511日起执行。

  

滁州学院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docx

滁州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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