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教育事业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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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财务处时间:2015-04-14浏览:874

 校政财〔20141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育事业经费使用和管理,充分调动院(部)和部门理财的积极性,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严格报销手续,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事业经费是指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初预算下达的各类经费包括捐赠经费、代管经费和专用基金等。

第三条  经费使用是指学校预算下达的各类经费,按照经济活动内容,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经费管理是指预算管理、归口管理、审批权限、报销结算、结转结余和绩效评估等。

二、经费管理原则

第五条  勤俭节约原则。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细化节支措施,降低运行成本,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六条  预算管理原则。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项目、数额执行预算,不得随意调整预算,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不得截留、挪用、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对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项目,由院(部)、部门提出调整预算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七条  归口管理原则。对预算包干经费和创收经费实行院(部)和部门自行管理;对科研课题、教学管理、质量工程、师资培训、设备购置和维修、公共耗材等经费,实行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可制订相关制度,规范经费使用。

第八条权限范围内逐级审批原则。经费使用实行主要负责人审批。各院(部)、部门严格按规定,统筹安排,科学管理。严格实行“谁分管、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第九条  结转结余原则。项目经费当年已执行但工作尚未完成,经部门申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财务处办理项目经费结转,下年度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当年工作已完成,资金仍有剩余的,项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收回剩余经费。

第十条绩效管理原则。建立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实行“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运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模式,推动实现“花钱要有效,用钱必问责”。

三、经费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合规,与经费用途一致。严格实行一项经济活动,一次性办理报销,不得化整为零。当年费用原则上在当年报销,特殊情况报销人要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等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实行逐级审批。

第十三条  规范公务支出结算方式。购买商品、货物和服务等公务支出,实行公务卡或办理银行对公转账等方式结算。对劳务和学生资助等费用发放,凭发放名册由领款人本人签名后,财务处将款项直接转入个人工资折或银行卡中,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  招待费、差旅费、劳务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严格实行预算总量控制和单独报销。其中招待费和差旅费报销还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10万元以上的大额项目经费,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归口管理部门(包括项目负责人)出具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自评报告。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不断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在职教职工个人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其个人应缴的税金,由财务处直接从发放的费用中代扣代缴。

四、经费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报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经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或授权审批。

第十八条  报销金额在1万元—10万元的经费(含1万元和10万元),由经费使用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报销金额在10万元—50万元的经费(含50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校长加批;50万元以上的大额预算经费,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凡无预算经费、超预算项目经费和专用基金等,由校长审批。职工慰问费、探亲费和医药费等费用报销,分别由校工会、人事处和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权限按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条  单笔报销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预算经费、无预算经费和追加预算经费等还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费审批人员要明确经费列支的项目和签批意见,对项目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负责,财务处负责票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等审查。

第二十二条  由财务处代扣代缴的各种应交款项如住房公积金、各种职工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等,以及金融机构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学校支付的工本费、手续费、贷款利息等,原则上由财务处长审批,定期向校长报告。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院行〔200916号文同时废止。经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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