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和建立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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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资产处时间:2015-05-06浏览:1057

校政〔201529

为加强政府采购过程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对在我校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如实记录,并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及对学校造成损失的程度记入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一、不良行为记录范围

(一)投标单位、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投标单位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身份证明、授权证明、劳动合同及职工养老保险证明等材料;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

2.投标单位恶意低价或高价投标; 投标单位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串标、围标并经评委认定;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

4.投标单位中标后,不按规定时间签订书面合同的;不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5.投标单位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终止合同,或者无能力履行合同;

6.中介代理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代理质量低劣,或在评标活动中干扰、影响评委公正评审;

7.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

(二)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不遵守招投标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

2.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

3.干扰、影响其他评委评审;

4.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评审错误,或者评标打分严重异常。

二、黑名单记录范围

投标单位、中介机构及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或弄虚作假承揽工程;

2.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中标后故意拖延供货或工期,对学校造成损失;

5.投标有行贿、受贿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6.拒绝调查、检查,拒绝提供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

7.已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如情节严重,经学校研究可列入黑名单;

8.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处理

1.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我校将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并在我校招投标网及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后,暂停其一年在我校参与招投标资格或中介机构的执业、代理资格;列入黑名单后,暂停其三年在我校参与招投标资格或中介机构的执业、代理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在我校参与招投标资格或中介机构的执业、代理资格。

3.建立诚信行为保证金制度。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即转为投标人诚信行为保证金,对投标承诺提供担保。被列入黑名单或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企业,我校将根据情节,从诚信行为保证金中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4.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评标专家库专业技术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或清退出专家库。

四、其他

1.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设由资产与设备处牵头,监察审计处和财务处监督执行。

2.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处罚期间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认真整改,表现良好的,可以向我校申请减轻处罚,申请批复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3.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资产与设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