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2017年度人才引进办法

文章索引号: 486090535/201611-00014  

文章作者:人事处时间:2016-11-14浏览:3326

校政人〔201644

为推进高水平应用型师资队伍建设,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根据“按需引进,条件明确,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特制定2017年度人才引进办法。

一、引进对象

150周岁及以下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等省级及以上高水平人才;

245周岁及以下教授(或教授级高工);

340周岁及以下博士研究生;

430周岁及以下硕士研究生。

二、引进条件

1.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具有优良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2.热爱高教事业,具备高校教师应有的基本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以及良好的学术道德与科研水平,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3.具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能胜任本职工作,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具体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操作手册(试行)》和规程等有关文件执行)。

4.引进的省级及以上高水平人才以及教授(或教授级高工)须具有优异的工作业绩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应用型能力,能够在学科专业建设上发挥引领、示范与带头作用。

5.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起点学历应为全日制本科,并于2017831日前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博士研究生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

6.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所学专业应与滁州学院2017年人才引进计划专业相同或相近。

7.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原则上本、硕、博阶段所学学科方向应基本保持一致。

8.引进的国外高校博士、硕士毕业生须通过国家教育部认证。

三、引进待遇

(一)省级及以上高水平人才,待遇面议。

(二)教授(或教授级高工)

学校提供校内建筑面积110㎡住房一套,或提供购房补贴35万元,用于在滁州市区购房。另提供安家费及工作生活补贴等待遇。具体标准如下:

1.紧缺专业:①安家费及工作生活补贴15万元;②科研启动经费:文科8万元,理工科15万元;③聘期内经考核合格,享受教授特殊岗位津贴1000/月。

2.一般专业:①安家费及工作生活补贴10万元;②科研启动经费:文科5万元,理工科10万元;③聘期内经考核合格,享受教授特殊岗位津贴1000/月。

(三)博士研究生

试用期满,经考核能够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学校可直聘至讲师岗位。学校提供校内建筑面积100㎡住房一套,或提供购房补贴32万元,用于在滁州市区购房。另提供安家费及工作生活补贴等待遇。具体标准如下:

1.紧缺专业:①安家费及工作生活补贴10万元;②科研启动经费:文科5万元,理工科10万元;③聘期内经考核合格,享受博士特殊岗位津贴800/月。

2.一般专业:①安家费及工作生活补贴5万元;②科研启动经费:文科3万元,理工科5万元;③聘期内经考核合格,享受博士特殊岗位津贴800/月。

(四)硕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首次聘期为5年,与在编人员享受同样标准的工资福利及晋职晋级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政策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另外,学校提供租房补贴一般专业1万元、紧缺专业2万元。

四、有关说明

1.本办法引进的教授(或教授级高工)和博士研究生首次服务期为8年。服务期内,学校提供使用的住房免交房租。服务期满,校内住房赠与个人(个人不再使用校内住房时,须按市场评估价出售给学校),购房补贴形成的产权归个人所有。安家费及工作生活补贴在服务期内发放。科研启动费以科研立项形式进行管理和使用。

2.本办法引进的教授(或教授级高工)和博士,如属紧缺专业,其配偶经个人申请、学校研究同意,可以按照省厅.学校等相关政策,根据其配偶学历、能力实际情况在校内以不同用工形式安排适当工作,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3.本办法适用的2017年人才紧缺专业目录(仅限于教学岗位),经学校研究后,另行公布。

五、违约责任

1.未能履行服务期协议擅自辞职离校的教授(或教授级高工)和博士研究生,必须退还学校提供的校内住房(或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并根据未完成的服务期限按比例支付违约金,返还相应的安家费及工作生活补贴、科研启动费等。教授(或教授级高工)和博士研究生服务期违约金按6万元计算。

2.未能履行服务期协议擅自辞职离校的教授(或教授级高工)和博士研究生,其配偶如由学校安排工作的,则即刻终止有关安排。

3.未能履行服务期协议擅自辞职离校的硕士研究生,必须根据未完成的服务期限退还学校提供的租房补贴并按比例支付违约金。硕士研究生服务期与首次聘期期限相同,违约金按2万元计算。

4.学校对引进的人才实行聘约管理,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凡不能履行聘用合同者,其具体违约责任(本办法未详尽事宜)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执行。

六、其它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2017年度人才引进,以往同类文件不再执行。具体内容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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