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索引号: 486090535/201706-00069  

文章作者:学生处时间:2017-06-30浏览:2762

校政学工〔2017〕43号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学生资助行为,强化资助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校内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学校按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按4-6%的比例计提资金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和奖励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本办法中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非科研事业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二、资金预算

为强化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资助资金均在学校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三、资金管理

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审计监督的原则,由校财务处、监审处、学生处及各二级学院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共同做好资助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学生处

1.结合上级要求,组织制定并执行学校奖、贷、助、补、勤、减免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各项资助政策,并加强政策宣传;

2.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组织开展各项资助评审,初步审定资助对象及资助等级,报学校审批;

4.策划并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对受助学生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5.根据以往年度资金支出情况,提出当年预算建议方案;

6.组织对全年资金的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依据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绩效报告;

7. 依据上级文件要求,及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情况;

8.学生资助工作中的各类临时性事务的处理。

(二)财务处

1.依据学生处提供需要资助学生测算情况,组织编报资金预算;

2.配合监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根据资助评审结果,及时组织相关资助资金发放工作;

4.依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资金决算。

(三)监审处

1.组织对资金财务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各类资金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进行监督;

3.对各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四)各二级学院

1.具体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根据学校资助工作安排,具体落实各项资助政策措施;

2.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评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

4.按规定报送建议资助评审材料(含学生的申请材料);

5.具体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金。

四、资金使用

(一)资助范围

1.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2.已享受国家助学金但缴学费仍然有困难的孤儿或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

3.家庭临时性、突发性灾害造成生活困难,或是罹患重大疾病的学生补助;

4.临时生活补助及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5.勤工助学补助;

6.优秀学生奖学金;

7.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的减免学费、生活补助等;

8.困难学生的生活用品补助经费等支出;

9.汇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二)资助流程

1.学生处发布评审通知,明确申请条件、评审程序、时间安排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2.各二级学院在学生中进行政策宣传,组织学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各二级学院组织申请学生所在班级(或专业、或年级)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明确的评议意见;

4.各二级学院对学生的申请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认真的审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5.学生处审核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初评结果,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报学校审批;

6.经学校审批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学校资助学生名单和等级;

7.财务处根据学生处报送的资助学生名单发放资金;

8.监审处对各项资助的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审计和监督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监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同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评审机制,加强资助对象评定工作,严格把握资助的条件,保证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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