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校政〔2017〕26号)

文章索引号: 486090535/201703-00032  

文章作者:资产处时间:2017-03-30浏览:543

校政〔2017〕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教〔20009号)、《滁州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校政〔2015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由学校统筹规划,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大型仪器设备本着“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外开放使用。

第二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领导小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的可行性论证、使用绩效考核以及开放基金审批等工作。领导小组由教务、科技、财务、监审、发展规划、资产设备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申购单位负责人、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由资产与设备处负责,主要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监管、调配和绩效考核等。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工作由各学院、平台(中心)负责,主要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保养、维护(修)、开放共享、对外服务、机时统计等。

第三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重点支持新建专业、共享平台的建设。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单位应对拟购仪器设备作初步论证,并填写《滁州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交至资产与设备处。拟购仪器设备须经学校大型仪器设备领导小组二次论证后,方可列入年度采购计划;对单价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还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

第八条 经批准的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项目,由学校采购部门按照经费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的采购计划,根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采购。

第四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验收。国产设备应在到货后1个月、进口设备3个月内安装调试并及时验收,采购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验收。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由资产与设备处组织验收小组,按照验收基本程序进行,验收小组成员应包括熟悉该类仪器的专家和用户单位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的采购档案应归档保存。档案中申购书、可行性论证、审批报告、批准文件、订货合同、验收报告、付款记录、索赔往来公函,以及结果记录等均由资产与设备处收集、整理和保存;开箱验收记录、发票和其他收据的复印件、固定资产建帐凭证(进口设备还应有商检部门的商检报告书)、仪器设备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等全套随机资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与维修记录等由均使用单位收集、整理与保存。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凭发票等相关材料,按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五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与处置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培训由各学院(平台、中心)组织设备厂家和技术人员负责,培训合格后,方可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保证仪器的正常运转并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执行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上网发布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

2.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或标定。在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新功能,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3.做好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参与使用收费标准制定工作,努力做好对校内外的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如上机操作,需经培训并取得独立操作资格,或在管理人员指导下方可上机操作。否则,造成大型仪器设备受损或性能下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管理人员应第一时间做出详细记录,明确事故责任,并报告学院和资产与设备处,及时组织维修。

第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不得自行拆改、分解使用或搬迁。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放置在校外(野外监测设备除外),确有必要时,须经学校研究同意。

第十九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等原因,达到报废要求,确需报废的大型仪器设备,经资产与设备处核实,按照大型仪器设备报废的相关程序执行。

第六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收费

第二十条 校对3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海关监管期内设备除外)。有偿使用以全成本核算为原则,凡国家或省市物价部门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按该标准统一收费;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情况,根据仪器设备折旧费、运行成本和管理服务费等,制定收费标准并填写《滁州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申请表》,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大型仪器设备的收费分校外和校内两种方式。

1.校外收费:

有偿使用收费=消耗费+管理费

消耗费:包括水电费、实验耗材、场地占用等实际消耗费用。

管理费:包括机组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的日常维护管理、有偿服务的劳务报酬等。

2.校内收费:

校内收费以促进和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保障大型仪器设备基本运行为目的,可按校外标准的一半进行收费。

二十一 对教学计划内的实验实训(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不收取费用,对有专项经费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含各类开放基金、创新课题、学科竞赛等),原则上按校内标准进行收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大 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收取的费用30%上交学校,由资产与设备统筹用于全校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修),70%返还所在单位,用于本单位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维修以及仪器操作人员的劳务补贴等支出。学校财务处对各教学单位设立大型仪器设备专用账户,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收费管理,并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管。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进行常规考核,考核合格后按每台设备15个标准课时给予基本工作量补贴。基本工作量补贴以总量形式发放到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学院,学院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二次分配,二次分配结果报资产与设备处备案。

二十四学校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绩效情况进行专项考核,绩效考核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考核统一进行。考核以《院(部)任期及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年平均机时”和设备总值为主要依据,对超过额定机时的学院发放设备使用效益奖,对未达到额定机时的学院收取设备闲置费,效益奖和闲置费均在年度综合考核时统一结算

效益奖或闲置费(元)=(实际机时-目标机时)×大型仪器设备总值/106

第二十五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很低的单位,除收取设备闲置费外,学校还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1.对管理严重不善并造成学校固定资产损坏或流失的,学校将收回该大型仪器设备,重新进行调配并追究相应责任。

2.对后续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审批从严控制,并减少对该单位的设备经费投入。

3.对该单位实验技术岗位进行适当核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资产与设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