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印章管理规定(修订)

文章索引号: 486090535/201701-00021  

文章作者:校办公室时间:2017-01-27浏览:210

校政办〔20171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办公室是学校印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印章刻制、启用和废止,负责学校印章使用管理、并监督校内各单位印章使用管理。

第三条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学校钢印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刻制。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等处级机构公章,依据学校机构设置文件,经校办公室审核后刻制。

第五条因机构调整或磨损变形,需重新刻制印章时,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校办公室审核后刻制。

第六条印章刻制由校办公室按规定报滁州市公安局备案,在指定刻章点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第七条印章启用和废止均由校办公室验印登记后方能生效。废止停用的印章,须及时交校办公室封存归档。机构撤销或变更时,原印章原则上自行文之日起即行停用。

第八条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 中共滁州学院委员会印章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入党志愿书,出国政审材料等。

(二)滁州学院印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各类科研项目、专利、成果申报书、任务书,以及出国审批、基建报批等须学校领导批准的各类申请表、申报材料等。

(三)滁州学院钢印用于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证书的照片压印。

(四)党委书记、校长签名章用于有关证书、聘书、报表、协议、责任书、任务书、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以及以校领导名义签发的信函等。

(五)合同专用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校内二级机构行政公章一律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合同。

第九条校内各单位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印章,用于以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的函件、证明等。

(二)机关各部门印章,主要用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领导呈交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等。

(三)各二级学院印章、科研机构等非实体性机构印章,只用于本单位内部事务,向学校领导呈交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等。

(四)校内各单位印章均不得对外使用在请示、报告和具有证明性的文书上,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协议;除财务专用章外,各类印章不得用于发票和收款收据。

第十条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一律凭文稿上校领导签字用印。

(二)以学校名义印制的各类证书、证件、奖状等,须经承办单位造册、编号、负责人审核,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一次性用印。

(三)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翻译件,毕业证明书、学生证补办等,须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用印。

(四)各类合同、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鉴定证书、聘书等,须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五)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含基本建设项目、设备购置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及其它涉及资金往来的项目),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

(六)科研项目申报、中期评估、结项,科研成果和奖励,专利申请等,由科技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七)银行汇兑单据、办理申请进口设备与物资等各种手续,经财务处或资产与设备处负责人审核,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八)各类常规性部门报表、入党考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教师资格证、“专升本”报名表、国家助学贷款等材料须由主管部门统一收齐,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一次性用印。

(九)教职工和学生因公出国(境)材料,须持相关文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因私出国(境)材料,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学生经学生处审核,教职工经人事处审核,处级干部经组织部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十)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各类因私一般性情况“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在“证明”上签字盖章后,方可用印。因公“证明”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十一)其他特殊情况,须经有关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涉及学校重大利益和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材料,须经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印。

(十二)以上所有材料用印,除一般性情况“证明”和原件上已有校领导签字外,其它须在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中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文件、材料;

(三)非学校教职工或与学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第十二条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核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第十三条所有因公办理用印手续的须是学校教职工,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第十四条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校办公室。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需由用印单位提出申请,报校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带离办公室,由印章管理人员现场用印。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学校印章和钢印的使用范围,可以用各单位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校印章。

第十六条各单位印章的使用,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校办公室指定两名工作人员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学校印章,实行AB岗制度。各单位印章也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保管印章。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朱咸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