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索引号: 486090535/201804-00028  

文章作者:校办公室时间:2018-04-30浏览:551

校党字〔2018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中央、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纳入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范围,登记备案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新提任干部由党委组织部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已登记备案的处级领导干部因退休、职务、职级或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或撤销登记备案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适合全校处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  因私出国(境)审批

第四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实行“一事一审批”制度。本人提交申请后,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书记或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党委会审批。

第五条 申请出国(境)应提前二个月提出申请,填写《滁州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

申请出国(境)同时还需要申办出国(境)证件的,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预留足够时间,提前申请办理。

第六条 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从严审批把关。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集中保管,包括:

(一)因私普通护照;

(二)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四)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八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使用或办理后,应及时将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

(一)领导干部领取或办理证件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7天内将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

(二)领导干部回国(入境)后7天内将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

(三)新提任领导干部之前持有出国(境)证件的,应在任职通知下发后7天内将证件交到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九条 确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时将证件交至党委组织部的,本人应书面说明原因,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书记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告党委组织部,并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拒不将所持出国(境)证件送交集中保管的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后,要遵守以下纪律,否则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不得在国(境)外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二)做好保密工作,坚持内外有别,不泄露机密情报和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

(三)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严禁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四)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资助;

(五)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报告;

(六)因故需要延长在国(境)外期限的,应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向所在单位和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配偶或子女有任何一人有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的,应主动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十三条 严禁持因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如有违反,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拒不执行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明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朱咸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