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管理办法

文章索引号: 486090535/201804-00029  

文章作者:校办公室时间:2018-04-30浏览:1249

校党字〔2018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行为,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处级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兼职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和执行机构负责人等。

第二章  兼职范围及规定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应与本职业务、教学科研领域或曾经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非专业出身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文艺类社会组织兼职。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数量不得超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七条 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

第三章  审批备案程序

第八条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现职处级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经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查后,由党委组织部审核并报校党委审批。

第九条 拟兼职的处级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前将《滁州学院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提交党委组织部,并附以下材料:社会组织出具的邀请函、社会组织现任领导干部名单、社会组织章程和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拟兼职的社会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须出具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四章  兼职管理

第十条 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应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对本人在社会组织中的兼职情况进行申报,并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有关职务的,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党委组织部备案;不再担任领导干部职务的,其兼职不再按照领导干部管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兼职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兼职领导干部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书面总结报告报党委组织部。

第五章  兼职督查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兼职期间,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为社会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领导干部,学校将责令其辞去社会组织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朱咸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