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师德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文章索引号: 486090535/201906-006  

文章作者:校办公室时间:2019-06-17浏览:1372

校党字〔201937

为深入推进师德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滁州学院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修订)》等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和人事代理人员。

二、师德负面清单(失范行为)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不按规定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或课程教学计划,或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6.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8.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9.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0.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1.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器材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2.其他违反教育部“六禁令”和“红七条”,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学校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实施了前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教职工,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当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并视情况暂停授课。以上取消相关资格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师德失范行为处置程序

1.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线索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并将有关情况和初步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纪委办公室。

2.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被调查人是否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复核查证,复核查证时须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

3.根据复核查证结果,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纪委办公室等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属于学术范围的,应征求校学术委员会意见。

对经复核查证不属实的举报,或不属于师德失范行为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纪委办进行回复或移交处理。

4.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根据被调查人失范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审议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5.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处理决定通知被调查人,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6.被调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师德建设委员会组织复查和答复。

7.处分期满后,根据失范行为人的悔改表现,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由人事处提出解除处分或其它意见提交学校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五、附则

1.各类特聘(兼职)人员、在站博士后和劳务派遣人员,如出现以上失范行为,将视情节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待遇、解除聘用、终止劳务关系等处理。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