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办法

校政教〔2017〕39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行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滁州学院实施办法》(校政学工〔2017〕46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伤病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未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七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至6年(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两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2至3年(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二章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学校对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进行考勤。

第九条 因故不能参加校内外学习活动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因伤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连续请假14天及以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连续请假15-40天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并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一学期内累计请假时间(含双休日)不得超过40天。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委托他人在3天内补齐请假手续。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者,应办理续假或休学手续。

第十条 学生旷课时数按课程表上实际课时数计算;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半天3学时计算。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的各类课程均须考核,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重考或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载,并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级制(合格、不合格)等形式记分,也可按国际通用惯例五级(A、B、C、D、F)折算记载,D以上为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和绩点。

1.课程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

90~95~100

80~85~89

70~75~79

60~65~69

<60

五级制及对应的百分制

优(A)=95

良(B)=85

中(C)=75

及格(D)=65

不及格(F)

二级制及对应的百分制

合格=75

不合格

对应绩点

4.0~4.5~5.0

3.0~3.5~3.9

2.0~2.5~2.9

1.0~1.5~1.9

0

2.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成绩的对应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学分累积与转换制度。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对本人课程评分有疑异的,可以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查分申请,开课学院应及时向学生反馈查分结果。

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课程考核纪律的,视其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我校学分,予以承认;其已获得的非我校学分,须经我校审核,可以承认。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开课学院应安排其参加适当活动,可视为体育课成绩合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荣誉等作出限制。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免修、自修、重考、重修与缓考

第二十二条 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生如果已达到其合格及以上水平,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程序为:

学生应在每学期期初向所在学院提交课程免修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学院审核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免修课程在记载成绩时,注明“免修”字样。

第二十三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始后2周内可向所在学院申请自修课程,经开课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可以自修。自修学生须参加该课程结业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按重修处理。自修课程在记载成绩时,注明“自修”字样。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重考1次,旷考或违反考核纪律处分未解除者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该课程必须重修:

1.重考不及格的;

2.旷考或考核纪律处分已解除的;

3.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可以多次重修。不合格的选修课程,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学生原则上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因伤病等特殊情况下,须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开课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缓考,并予以标注。

第五章辅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辅修另一专业。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确因患病或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转学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因创业等特殊情况者,可申请休学。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1.患伤病且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

2.一学期内请假累计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第三十二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在校学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普通休学每次申请期限为1年,累计不超过2年;休学创业每次申请期限可为2年,累计不超过4年;创业成绩突出者累计不超过6年。

第三十四条 休学须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伤病休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持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核准后依照复学前该生修课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无原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不按期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须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2.学生复学时的缴费项目和额度,按复学就读班级标准缴纳。

第八章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读期间出现一学期取得的学分不足该学期应修总学分的二分之一时,予以学业预警。学业预警由所在学院向学生及家长发出。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读期间出现连续两学期学业预警,给予退学警告,同时将其编入下一年级继续修读(同一门课程的重修不累计)。退学警告由所在学院向学生及家长发出。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2.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退学警告达到两次的;

4.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5.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退役2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6.因伤病休学期满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7.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最高学习年限的;

8.本人执意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三十九退学获批的学生须在一个月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获准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注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学生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获得所要求的学分,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留级,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作结业处理。

1.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注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但未修满相应学分、未申请留级的;

2.受到纪律处分、毕业时尚未解除的;

3.修完注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仍未修满相应学分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结业后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因未修完学分而结业的学生,可在弹性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修相关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因受到纪律处分而结业的学生,在处分解除后,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获得学位证书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对未能修完注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生,如学习不满一年或所修学分不足40学分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如学习满一年或所修学分达到40学分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章学位

第四十六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滁州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办法》(院教〔2016〕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