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相关规定

滁州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和安徽省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硕士)指我校教师参与指导的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单位(以下简称协议单位)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是我校联培硕士工作的主管部门,相关二级学院是联培硕士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联培硕士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联培硕士由我校与协议单位共同管理,分段培养。原则上在我校期间,由我校进行管理。

第五条 联培硕士首次进入我校学习,须填写《滁州学院研究生证明》、《滁州学院研究生入学登记表》和《滁州学院研究生合作培养三方协议》,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联培硕士入校后,填写《滁州学院研究生住宿审批表》,我校将统一安排住宿,并免除住宿费及水电费。

第七条 联培硕士在我校学习期间,可以在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办理校园卡,享受校内食堂、浴室、商铺消费,图书馆借阅图书和自助文印等服务。

第八条 联培硕士在我校学习期间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所在二级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九条 联培硕士在我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导师的科研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参加导师主讲课程的答疑、实验指导、作业批改、上习题课等教学辅助工作。

第十条 联培硕士在我校学习期间因故离校须填写《滁州学院研究生请假审批表》,请假一周内由导师审批,并报所在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人员备案;请假一周及以上由导师签字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联培硕士如因学习任务离校,导师须为其购买意外保险。

第十一条 联培硕士在我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参照《滁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视情节轻重,分别提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建议,报协议单位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联培硕士的学位管理由协议单位负责,培养计划、毕业论文资料的收集、调研、选题报告书、开题报告会、中期检查、撰写及答辩等均应严格按照协议单位的要求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 联培硕士在我校学习期满离校时,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交回校园卡等证件,归还所借仪器、设备等物品。从协议单位毕业离开时,按协议单位规定办理,并及时将学习档案材料如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等交我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和所在学院各一份备案。

第十四条 我校教师作为研究生导师需在联培硕士学习档案材料中有所体现。其中,作为第一导师且在我校实际开展指导工作的,工作量按60学时//学年计算;作为双导师之一(第二导师)且在我校实际开展指导工作的,工作量按40学时//学年计算。一个学年分为两个学期,不满一个学期按照半个学年计算,超过一个学期但不满两个学期按照一个学年计算。工作量由导师按实际承担的任务与其他老师进行分配。工作量由相关二级学院、教务处和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量(不以人数计算)以协议单位的教学计划和任课通知书为准,按照实际在我校开课时数,按本科教学工作量的1.5倍计算,工作量由相关二级学院、教务处和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

第十六条 联培硕士教学工作量按照超课时工作量核算,不计入年度教学额定工作量。

第十七条 具有联培硕士的二级学院应配备研究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联培硕士在校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津贴按照100//学年计算,由相关二级学院和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若与我校与协议单位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不一致时,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科建设办公室。原《滁州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校政研〔201610号)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按照本办法执行。

 滁州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我校的学习和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和安徽省关于研究生奖助体系管理规定,结合学校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创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硕士)指我校教师参与指导的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单位(以下简称协议单位)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全面统筹和协调联培硕士奖助体系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4000/人。联培硕士在入校后,学校一次性发放奖学金2000元,在我校学习期满(超过一学年)时补发剩余2000元。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协议单位按其规定进行评定和发放。当学年对于获得协议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且在我校学习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联培硕士,滁州学院经审核无误后,可在其所获奖学金的基础上,另追加20%的奖励,以资鼓励。当学年对于未获得协议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且在我校学习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联培硕士,参照协议单位学业奖学金最低等级的20%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专项奖学金:联培硕士研究生取得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研究成果,可申请专项奖学金,申请时间和流程与我校教职工相同,奖励标准和资金来源按照《滁州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七条 助研费:联培硕士在我校学习期间,导师、课题组、学院共同为其提供不少于300//月助研费,标准自定。

第八条 会议费:联培硕士在我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提供一次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专项费用,标准为1200/人。

第九条 如因联培硕士本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擅自违反联合培养协议的,学校将停止发放相关经费。

第十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要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的程序、时间上报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滁州学院非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非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工作,同时为我校独立开展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奠定基础,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非联培硕士)指我校教师参与指导的未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单位(以下简称非协议单位)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是我校非联培硕士工作的主管部门,相关二级学院是非联培硕士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非联培硕士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非联培硕士首次进入我校学习,均须填写《滁州学院研究生证明》、《滁州学院研究生入学登记表》和《滁州学院研究生合作培养三方协议》,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非联培硕士进入我校后,填写《滁州学院研究生住宿审批表》,我校将统一安排住宿,并免除住宿费及水电费。

第六条 非联培硕士在我校学习期间,可以在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办理校园卡,享受校内食堂、浴室、商铺消费,图书馆借阅图书和自助文印等服务。

第七条 非联培硕士在我校学习期间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所在二级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八条 非联培硕士在我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导师的科研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参加导师主讲课程的答疑、实验指导、作业批改、上习题课等教学辅助工作。

第九条 非联培硕士在我校学习期间因故离校须填写《滁州学院研究生请假审批表》,请假一周内由导师审批,并报所在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人员备案;请假一周及以上由导师签字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非联培硕士如因学习任务离校,导师须为其购买意外保险。

第十条 非联培硕士在我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参照《滁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视情节轻重,分别提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建议,由导师报非协议单位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非联培硕士的学位管理由非协议单位负责,培养计划、毕业论文资料的收集、调研、选题报告书、开题报告会、中期检查、撰写及答辩等均应严格按照非协议单位的要求按时完成。

第十二条 非联培硕士在我校学习期满离校时,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交回校园卡等证件,归还所借仪器、设备等物品。从非协议单位毕业离开时,按非协议单位规定办理,并及时将学习档案材料如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等交我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和所在学院各一份备案。

第十三条 我校教师作为研究生导师需在非联培硕士学习档案材料中有所体现。其中,作为第一导师且在我校实际开展指导工作的,工作量按60学时//学年计算;作为双导师之一(第二导师)且在我校实际开展指导工作的,工作量按40学时//学年计算。一个学年分为两个学期,不满一个学期按照半个学年计算,超过一个学期但不满两个学期按照一个学年计算。工作量由导师按实际承担的任务与其他老师进行分配。工作量由相关二级学院、教务处和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并按照超课时工作量核算,不计入年度教学额定工作量。

第十四条 具有非联培硕士的二级学院应配备研究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非联培硕士在校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津贴按照100//学年计算,由相关二级学院和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

第十五条 非联培硕士新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2500/人。非联培硕士在入校后,学校一次性发放新生奖学金1500元,在我校学习期满(超过一学年)离校时补发剩余1000元。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非协议单位按其规定进行评定和发放。当学年获得非协议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且在我校学习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非联培硕士,滁州学院经审核无误后,可在其所获奖学金的基础上,另追加10%的奖励,以资鼓励。当学年未获得非协议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且在我校学习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非联培硕士,参照非协议单位学业奖学金最低等级的10%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非联培硕士取得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研究成果,可申请专项奖学金,申请时间和流程与我校教职工相同,奖励标准和资金来源按照《滁州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非联培硕士在我校学习期间,导师、课题组、学院共同为其提供不少于300//月助研费,标准自定。

第十九条 非联培硕士在我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提供一次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专项费用,标准为600/人。

第二十条 如因非联培硕士本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擅自违反联合培养协议的,学校将停止发放相关经费。

第二十一条 非联培硕士其它管理办法由我校导师与非协议单位协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科建设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