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院学〔2010〕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遍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健康素质进行量化考评。测评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和“学业为主、全面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测评按如下方法计分:综合测评总分=思想道德素质分(占25%)+科学文化素质分(占65%)+身心健康素质分(占10%),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到三位数。
第四条 测评成绩作为评奖评优、推优入党和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非毕业班在每年的9月份开展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毕业班在毕业学期开学初开展最后一学年的综合测评。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思想道德素质
第七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包括基础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为25分,即思想道德素质分(最高分25分)=基础分(最高分10分)+二级指标分(最高分15分)。
第八条 基础分最高分为10分。得分由测评小组从以下几个方面评定:
1、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热爱祖国、热爱学校。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社会安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维护集体利益和同学团结;培养与学校、老师、同学的深厚情感。
3、服务大局、服务人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主人翁意识,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做奉献。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创造良好学风;追求真理,崇尚科学,树立科学精神;严谨求实,自强不息,端正学习态度;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培养探索精神;珍惜时间,持之以恒,努力成就学业。
5、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6、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合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借贷守信,不恶意拖欠;诚信就业,不伪造欺瞒;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7、厚德明礼、发扬美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自身修养,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男女交往文明,维护自身形象。
8、尊敬师长、团结友爱。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9、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10、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身心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保护环境,珍惜资源。
受到处分的要扣分,标准如下: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扣8分、受到记过处分者扣6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扣5分、受到警告处分者扣3分、受到通报批评者扣2分。
第九条 二级指标分最高分为15分,其中包括系(部)评定分(最高占10分),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提供的“学生品行分”(最高占5分)。
(一)系(部)评定分由各系(部)根据日常记载和学生日常表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评定:
1、政治理论学习。评价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时事政治的学习情况。根据实际表现加0—2分不等。
2、社会实践活动。评价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等情况。获国家表彰者加3分;获省级表彰者加1.5分;获市、校级表彰者加0.5分;活动的组织、策划人员加0.4分,其他积极参加者加0.2分。同一事由获奖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3、干部任职表现。评价各级各类学生干部的任职表现情况。
(1)校团委委员,团委书记助理,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校青年志愿者总队队长、副队长,校学通社社长,校广播站站长,校学生工作助理,系学生党支部委员,系团总支副书记,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班级班长、团支书,任期满一学年,根据实际表现加0—1分不等;
(2)校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总队各部部长、副部长,校学通社副社长,校广播站副站长,艺术团、国旗班等校级重点社团团长、各部部长,系团总支、学生会各部部长、副部长,班级班委会、团支书一般成员,任期满一学年,根据实际表现加0—0.6分不等;
(3)其他各类学生干部,根据实际表现加0—0.3分不等。
身兼数职时,取其任职最高分项计分,不累计加分。
校团委委员、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总队、艺术团等重点社团的干部任职表现由校团委负责考核,学通社、广播站的干部任职表现由校宣传部负责考核,校学生工作助理任职表现由校学生处负责考核,系(部)学生干部的任职表现由系(部)团总支委负责考核,班级学生干部的任职表现由班主任负责考核。
4、日常表现情况。评价学生日常表现情况。各系(部)制定赋分细则,根据学生日常表现赋0—5分。
5、其他突出事迹。评价学生的其他先进事迹。学生因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扶残助弱等受系、校或上级表彰(或受校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报道),根据相关证明材料或佐证材料加0.2—1分。
(二) 公寓“学生品行分” 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从内务卫生和文明守纪两个方面评定,并负责在新学年开学初提供给各系(部)。
第三章 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条 科学文化素质测评包括智育测评积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为65分,即科学文化素质分(最高分65分)=智育测评积分(最高分60分)+二级指标分(最高分5分)。
第十一条 智育测评积分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60%。二级指标分为5分。
第十二条 智育测评积分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X
A = × 60%
M1+M2+…+Mn
其中A为智育测评积分,Xn为第n门课的成绩,Mn为第n门课的学分。
2、计分说明:
(1)智育测评包括当学年每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含实践教学环节;不含辅修、自选课程;另非体育专业不含体育课)。
(2)各门课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和50分。
(3)补考按原考试成绩计。因校、系等公务活动而缓考的按缓考成绩计;因个人自身情况而缓考的,成绩在及格以上一律按及格计,不及格则按不及格计。
第十三条 二级指标为学习奖励分,最高分为5分。赋分标准如下:
1、在一、二、三、四类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者,分别加5、4、3、2分;
2、获国家级科技发明奖,根据获奖等次加3—5分不等;获省级科技发明奖,根据获奖等次加1—3分不等;获校级科技发明奖,根据获奖等次加0.2—1分不等;
3、主持省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加3分,参与研究者(前3名)加1分;主持校级科研项目加1分,参与研究者(前3名)加0.2分;
4、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CET-6考试、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三级考试、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专业中级考试、通过出国留学水平测试(雅思、托福等)加1分;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CET-4考试、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国家或省级二级考试、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计算机国家初级考试加0.5分;
5、获劳动技术鉴定部门颁发或行业认定的各类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加0.5分;
6、参加校级(由学校组织)、省级(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国家级(由教育部等国家级部门组织)学科竞赛,如:数学建模大赛、大学生数学竞赛、电子设计大赛、机械创新设计竞赛、机器人设计竞赛、大学生单片机应用技能竞赛、“CCTV”杯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沙盘大赛、大学生职业规划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国际工商企业管理挑战赛、营销策划大赛等,加分标准如下:
(1)获国家级特等奖加5分,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优胜奖加1分;
(2)获省级特等奖加3分,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8分,优胜奖加0.5分;
(3)获市校级特等奖加1分,一等奖加0.5分,二等奖加0.4分,三等奖加0.3分,优胜奖加0.1分;
不同竞赛项目可以累计加分,最高为5分;同一竞赛项目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第四章 身心健康素质
第十四条 身心健康素质测评包括体育测评积分和文体竞赛项目奖励分,满分为10分,即身心健康素质分(最高分10分)=体育测评积分(最高分6分)+文体竞赛项目奖励分(最高分4分)。
第十五条 体育测评积分占身心健康素质分的60%,由体育课成绩、早锻炼(晨跑)成绩、体育达标成绩组成,满分6分。积分计算公式如下:
(1)开设体育课,且有达标考试,并需参加早锻炼(晨跑)的年级,体育测评积分计算公式为:体育测评积分=〔体育课成绩×50%+达标成绩×10%+早锻炼成绩×40%〕× 60%;
(2)开设体育课,需参加早锻炼(晨跑)但无达标的年级,体育测评积分计算公式为:体育测评积分=〔体育课成绩×50%+早锻炼×50%〕× 60%;
(3)未开设体育课,但有达标考试,并需参加早锻炼(晨跑)的年级,体育测评积分计算公式为:体育测评积分=〔达标成绩×30%+早锻炼成绩×70%〕× 60%;
(4)未开设体育课,并且无达标考试,但需参加早锻炼(晨跑)的年级,体育测评积分计算公式为:体育测评积分=〔早锻炼成绩×100%〕× 60%;
(5)未开设体育课,并且无达标考试,亦不需参加早锻炼(晨跑)的年级,在综合测评时,体育测评项不计分。
体育课成绩、达标成绩均以百分制计分;早锻炼成绩按晨跑出勤等次计算(优秀计100分,合格计70分,不合格计40分,应参加晨跑但出勤次数为0的按0分计,走读学生早锻炼成绩按50分计)。
体育专业的学生根据早锻炼的不同要求按上述(4)和(5)计算体育测评积分。
第十六条 文体竞赛项目奖励分包括体育奖励分和文艺奖励分,满分为4分。
(一)体育奖励分。在国家、省、市、学校运动会上获得优异成绩者,按照下列标准计分:
1、国家级前三名分别加3、2、1分;
2、省级前三名分别加1.5、1、0.5分;
3、市、校级前三名分别加0.3、0.2、0.1分,不同项目可累计加分。
4、破纪录者国家级加1分,省级加0.5分,市、学级加0.2分。
(二)文艺奖励分。在国家、省、市、学校组织的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按照下列标准计分:
1、国家级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优胜奖加0.5分;
2、省级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6分,三等奖加0.4分,优胜奖加0.2分;
3、市、校级一等奖加0.5分,二等奖加0.4分,三等奖加0.3分,优胜奖加0.1分。
体育奖励分、文艺奖励分单项不超过3分,两项总分不超过4分。
同一项目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在系(部)党总支的领导下,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辅导员)组织实施。班级成立测评小组,成员由学生代表、学生干部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为全班学生数的10%,学生干部代表为学生干部数的30%。全体测评成员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
第十八条 为了公正、客观的做好综合测评工作,各系(部)、班级应建立学生平时表现档案,作为综合测评的依据材料。学生工作相关部门应当为学生参加相关活动提供证明材料或真实记录。测评依据的各类事由、例证项目均应发生在测评学年。
第十九条 测评小组计算出每位学生积分的总和,按总积分的高低排列名次,填写《滁州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表》,向全体学生公示至少三天,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并公布最后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系(部)党总支进行审核盖章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未列入本办法条文中的其它奖惩加减分情况,可参照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系(部)实际制定测评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滁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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