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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11-01-21浏览:2186

滁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院学〔20102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和学校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相关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系(部)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同时要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学生违规、违纪,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及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给予违纪警示、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组织和煽动闹事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散播邪教言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严禁学生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主动参加、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分子和幕后指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为首分子和幕后指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司法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依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及认识态度,参考司法公安部门的处理等级,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拘役、管制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未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敲诈、勒索、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存款或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其行为为撬盗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因肇事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肇事而后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肇事并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唆使、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在调查中做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做伪证加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恐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违纪处分外,还要承担受伤者的医疗和营养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禁止赌博,凡赌博者除依法处理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诬告、诽谤他人或私拆他人信件者,除依法处理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泄露国家机密,私刻公章、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含电子信件),诽谤他人,侮辱人格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或严重骚扰、纠缠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异性宿舍留宿者及容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有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网络发黄色短信、图片等骚扰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传阅、传播、制作、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传阅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或聚众观看非法、淫秽录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传播、转抄、复印非法、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 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作与复制非法、淫秽音像、图片或出售与出租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见习、实践期间严禁酗酒,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给予纪律处分。因酗酒造成公物损坏或人身伤害,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及医疗费用外,还要视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因酗酒或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滁州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宿舍楼内或往楼下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酒瓶等杂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自动用宿舍楼内消防器材和设备,在宿舍内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分配的寝室住宿,严禁私自在外租房住宿,一经发现,限期搬回,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因租房外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外,还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在校期间,要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晚归,严禁夜不归宿。违反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宿舍管理其它规定款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校园、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毕业生在文明离校和就业派遣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故意损坏宿舍、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即使非故意,也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和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技术、技能偷窃金钱、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情节严重,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篡改或破坏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文件,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将带有欺诈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的、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造成一定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政治学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早锻炼、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在10学时以下者,给予警示或通报批评;

(二)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50学时及以上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七)款处理;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情节,按每天8学时计旷课总学时数,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无故迟到、早退累计4次作旷课1学时计,给予相应处分;

(八)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包括考试、考查),不得有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代考等舞弊行为。凡有作弊或违反纪律的行为,除本课程作零分处理和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还要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用暴力手段侵害教师人身安全者,除依法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者;

(二)在校期间重复违纪者;

(三)伙同校外人员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三条 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较好, 有悔改表现者;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者;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后果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违纪情节轻微且有以上情形的可以免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其受处分当年的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资格;

(二)取消其受处分当年的奖学金及其他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三)本科生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不授学位;受记过处分后未再受任何处分且有明显进步或突出表现者,可按《滁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犯错误并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因违纪严重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后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以改正错误,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并将其档案、户口退回生源地。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当在处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两周)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第三章   处分程序、审批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后,相关职能部门和系(部)应当迅速展开调查。

(一)一般情况下,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涉及考风考纪或学籍管理规定方面的由教务处负责调查,涉及学校治安、安全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构成治安案件以上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职能部门负责调查的,应当及时将事件发生及有关调查结果向学生所在系(部)通报。各单位在调查结束后应形成调查报告交学校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二)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到两个以上系(部)的学生,由学生处牵头,会同教务处、保卫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系(部)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时,由所在系(部)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以学校名义行文;如系(部)处理不当,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新作出结论;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时,由所在系(部)提出处分意见,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应当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在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书必须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送达方式如下:

(一)由受处分学生所在系(部)送交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存档的处分决定上签名。如果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负责送达者应在存档的处分决定上加以注明(要有2名以上证人证明)(此种情况视为送达)。

(二)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送交受处分者本人的,应按其提供的家庭通信地址,将处分决定书以挂号信形式邮寄给该生家长,并将邮寄凭证及有关记录存档;如邮件被退回,由受处分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在学校主要教学、生活场所公告5个工作日,并将加盖学校公章的公告原件与处分决定书一并存档,同时附关于处分决定书送达情况备忘录(此种情况亦视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本人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滁州学院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处分不得撤销 (处分有误除外),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按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照本办法相近的条款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对留学生和各类成人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滁州学院   20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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