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纪律规定
(办〔2011〕1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切实把党和国家的资助政策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纪律规定:
一、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相关部门、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要经常组织教师、学生学习、领会并掌握国家奖助金评审发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将奖助学金如数发放到受奖助学生的手中。
二、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工作透明化,严格实施公示与监督制度,学校和各系(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
三、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生和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辅导员、班主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收取奖助学金作为班费、困补费、学生活动经费、外出考察费、实习经费等;不得安排学生平分奖助学金;不得巧立名目侵占、挪用或收回、扣减奖助学金;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国家奖助学金;不得擅自变更受奖助学生。如有上述行为就是严重违规违纪,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国家奖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存入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银行卡只能由学生本人保管使用,其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无权收取、保管、使用。如若出现上述现象就是违反规定和纪律,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辅导员、班主任如若在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中违规操作,应负直接责任,系(部)党政主要领导负管理责任,学校将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党政纪律处分或处理。班级学生干部如若违规操作,将撤销职务并视情给予一定行政纪律处分,是中共党员的视情给予党纪处分。
七、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与系(部)、班级和当事人的各类评奖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精神文明奖发放等挂钩。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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