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学生公寓寝室长管理办法(试行)
(院学〔2012〕7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促进学生寝室精神文明建设及和谐奋进的寝室氛围的形成,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寝室长主要职责
学生寝室是大学生的主要生活场所,寝室长作为寝室负责人,是学校学生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寝室长既是寝室文明的管理员,也是心理健康的保健员,还是安全稳定的信息员。寝室长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并带头执行学校学生公寓有关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制定张贴卫生值日表,督促值日同学及时做好室内清洁卫生工作,自觉保持室内及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三)负责管理和维护本宿舍所有的家具和公用设施,如有遗失或损坏,须尽快查出原因,并即时向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报告,以便妥善处理。
(四)督促本寝室成员自觉遵守作息制度,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五)组织开展丰富健康的寝室文化活动,带动寝室成员积极参加学校的各类学生活动和公益活动。
(六)关注寝室成员的心理状况,将寝室成员的心理动态信息及时向班级心理委员、辅导员(班主任)报告,并配合他们开展心理健康辅导与教育活动。
(七)关心寝室同学的学习、生活,当寝室成员出现矛盾时,寝室长应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并协助做好调解工作,保持寝室的和谐;对于室友擅自离校外出或者请假逾期未归,以及寝室内或寝室间的突发性事件应及时、如实向学生公寓管理员及辅导员(班主任)反映,不得隐瞒不报。
(八)提高警惕,督促本寝室同学自觉遵守宿舍安全制度,防火防盗防骗,发现情况及时向学生公寓管理员及辅导员(班主任)报告。
(九)积极参加寝室长会议和培训。
二、寝室长的产生及管理
(一)寝室长由辅导员在听取寝室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原则上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优先考虑,也可由班干部兼任,任期至少一学期;如有调整须经辅导员同意,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报各院备案。寝室长因病等特殊情况而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报辅导员临时指定一名学生替代。
(二)混合寝室的寝室长由寝室成员民主推选产生,或由公寓管理中心在听取寝室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
(三)各院(部)要加强对本院(部)寝室长的管理,定期召开面向寝室长的培训、座谈、调研会议。
三、寝室长考核与奖励
(一)考核办法
以院(部)为单位,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配合下,开展寝室长的考核。各院(部)可根据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具体评优细则。“优秀寝室长”每学年评比一次,评选比例为30%,院(部)给予表彰。在此基础上,院(部)每学年按5%比例推荐“优秀寝室长”为学校“模范寝室长”。
(二)待遇及奖励办法
在学生综合测评中,各院(部)根据寝室长履行职责情况,参照一般班干部加分标准的65%,给予寝室长加分(分值段:0-0.4)。评选为院(部)“优秀寝室长”的,院(部)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各学院可在各类评优评先、推荐入党中优先考虑。评选为校级“模范寝室长”的,由学校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校级文明寝室的寝室长无需考核,直接评定为“优秀寝室长”。
(滁州学院 2012年2月16日)
终审人:吴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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