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做好2024年国家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充分发挥校院两级组织效能,调动各级人员参与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积极性,提升工作实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提高申报数量。我校2023年申报的国家基金项目数量较2022年有着显著增长,2024年要在2023年的基础上继续增加申报数量,做到应报尽报,应报人员包括博士及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特别鼓励青年博士申报。
提升申报质量。各二级学院和科研处周密部署,持续加大对2024年度项目申报的支持、辅导,营造良好的科研项目申报氛围。项目申请人要着力提升申请书质量。
二、申报安排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等并参照近三年国家基金项目申报通知,将2024年度国家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分为五个阶段:启动、撰写、修改、完善、审核。时间节点参照往年,具体以国家通知为准,各学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合理规划,做好申报工作。
1.启动阶段。2023年9月25日-10月22日,校院全面动员。科研处召开全校项目申报动员会、拟定工作方案、发布申报工作预通知、组织辅导讲座;各二级学院召开学院项目申报动员会、拟定工作计划、组织项目申请人凝练选题并对选题进行论证评估。10月22日前,学院提交工作计划和选题汇总到科研处。
2.撰写阶段。2023年10月23日-11月26日,各二级学院全力协助、保障申请人申请书撰写工作,特别是研究基础好以及2023年申报中获得较好反馈评价的科研人员,邀请本学科领域专家开展申报政策解读或申请书撰写辅导活动不少于1次(以二级学院发布的新闻稿为准),辅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撰写辅导、主题讲座、研讨会等,应保证次数和覆盖面。11月26日前,申请人完成初稿。
3.修改阶段。2023年11月27日-12月17日,各二级学院组织本学科领域专家对本学院的申请书进行评审并反馈意见,申请人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学院确定拟重点支持项目清单。12月17日前,申请人应完成申请书第二稿,各二级学院同时提交拟重点支持项目清单到科研处。
4.完善阶段。2023年12月18日-2024年2月19日,科研处持续加大激励举措,对各二级学院确定的本学科拟重点支持的项目给予一定经费保障,主要用于支持申请人的专家指导活动。各二级学院对本学科拟重点支持的项目开展重点集中辅导,申请人根据辅导意见完善申请书,形成第三稿。
1月7日前,各二级学院提交重点支持的项目申请书到交科研处;2月19日前,科研处组织专家对学校拟重点支持项目进行的集中评审和反馈。申请人根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5.审核阶段。2024年2月20日-2月29日,各二级学院开展形式审查的初审;科研处开展形式审查的复审,以及合作研究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2月29日前,申请人应完成申请书定稿并系统填报。
2024年3月1日开始,科研处全面审核并完成上报。
三、工作要求
1.周密安排。总结2023年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经验,分析不足,按照学校总体工作方案的任务要求和时间节点,制定本单位基金项目申报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具体详实、责任到人。
2.宣传动员。要召开基金申报动员会议,组织动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积极申报,学习申报指南、交流申报信息、分享申报经验,开展申报辅导,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规章制度(见附件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国家社科基金政策制度(见附件2)及参照2023年度国自然和国社科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公告(见附件3、附件4),认真撰写申请书。
2.申请人要高度重视学术规范,特别注意:
(1)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以不同类型项目向同一科学部或不同科学部申请。
(2)受聘于一个以上依托单位的申请人,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通过不同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以不同申请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3)不得将已获资助项目,向同一科学部或不同科学部提出重复资助申请。
附件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规章制度
https://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475/default.htm
附件2 国家社科基金政策制度
http://www.nopss.gov.cn/GB/219644/index.html
附件3 2023年度自然科学项目指南
https://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1398/
附件4 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公告
http://www.nopss.gov.cn/n1/2023/0406/c431027-32658630.html
联系人:张力丹、陶延芳、束亚弟 0550-3511013
科研处
2023年9月28日
终审人:诸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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