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校领导接待日制度(修订)

文章索引号: 486090535/201810-00026  

文章作者:人事处时间:2018-10-26浏览:758

校政办〔20167

第一条  校领导接待日制度旨在进一步加强与师生员工的联系与沟通,切实解决师生员工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改进学校工作。

第二条  接待方式为预约接待,来访人预约时应说明主要事由、时间要求、参加人员等。预约地点设在学校办公室(行政楼516室),也可以通过电话或电子信箱预约(电话:3722198,邮箱:drx1979@163.com)。

第三条  依照事由由相关校领导接待,必要时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接待时间原则上为双周周四16:30-17:30。校办公室于接待的前3天在校园网向师生员工公告接待领导和陪同接待的部门。

第五条  接待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接待领导办公室。

第六条  接待对象为全校师生员工。

第七条  接待范围:

1.对学校整体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对学校重大决策的制订、重大改革项目的出台,以及涉及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情况反映。

3.涉及面广、问题较为复杂或学校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后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到位的问题。

4.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下列事由不列入接待范围:

1.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调解处理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还没有向职能部门反映过的问题,或有关职能部门已在协调处理中的问题。

3.责任单位已按政策规定作出妥善处理意见,且又无新的情况和新的政策,而来访人仍提出不当或过高要求等问题。

4.因同一问题重复反映的。

第九条  校办公室对登记的接待日预约进行归纳整理,并呈报校办公室负责人,确定接待领导及时间安排。提前通知来访人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条  来访人提出的一般事项应由校办公室先向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和反映情况,并由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接待工作,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来访人,校办公室负责督办。需要由分管校领导处理的事项,由校办公室负责直接预约校领导,或向有关单位了解基本情况后再报分管校领导予以预约。正常情况应在预约登记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预约结果反馈给来访人。确实需要由学校主要领导处理的事项,应由分管校领导事先将接待情况汇报给学校主要领导,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预约结果反馈给来访人。

第十一条  接待的校领导根据来访事由,提出处理意见,明确办理的责任部门。参与接待的部门负责人要协助校领导进行有关问题的解答或说明。对于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责任部门一般应在3-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校办公室负责接待日的组织、协调、服务和有关事项督办工作。做好来访人接待、登记和接访记录。接访结束后,根据接访内容,填写《滁州学院校领导接待日来访事项告知书》(附件2)一式三份,分别交有关部门和来访人,一份留底。

第十三条  所有接访事项均需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并明确告知来访人。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校办公室查询、督办,会同校办公室向来访人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建立“院领导接待日”制度的通知》(党办〔2009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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