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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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学生处时间:2023-08-25浏览:153

校政学工〔2023〕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滁州学院章程》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方面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帮助学生树立科学成才观念,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

第三条 综合测评坚持以德为先、学业为主、能力为重、五育并举、全面发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分类评价和全面评价相结合、纪实测评与综合评议相结合、激励性与导向性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测评内容与计算方法

第五条 素质综合测评包括四个模块:德育素质测评、智育素质测评、体育素质测评、能力发展测评。各模块满分均为100分。

第六条 测评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计算方法为:综合测评总分=德育素质测评分×15%+智育素质测评分×65%+体育素质测评分×10%+能力发展测评分×10%。

第七条  德育素质测评

(一)德育素质是指学生在学习、生活、实践等活动过程中,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政治观等方面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品质。

(二)德育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学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法纪观念、身心素质和行为表现等,同时设置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各二级学院可结合实际,增设、细化测评内容和清单,科学合理确定赋分。

(三)测评计算方法为:德育素质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减分。基础分不超过80分;测评总得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低于0分的按0分计。

(四)基础分测评

1.基础分测评的基本内容与分值:

1)思想政治(20分):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参加校、院、班和党、团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2)道德品质(20分):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恪守学术道德;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3)法纪观念(20分):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遵守各类场所管理公约,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具有较强的规矩和规则意识;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关于学生的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校园秩序。

4)身心素质(20分):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自觉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树立正确的体育观念,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自觉养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理品质,珍爱生命、健全人格、悦纳自我、接纳他人,不断增强心理调适和社会适应能力。

5)行为表现(20分):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追求真理、崇尚科学;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热爱劳动、矢志奋斗;崇廉尚洁、自尊自爱;自强不息、攻坚克难;艰苦朴素、勤俭节约;顾全大局、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爱自然、保护环境。

2.基础分测评的方式:

1)测评采用“三评加权法”,三评(即学生自评、班级测评小组测评、辅导员测评,满分均为100分)权重分别为20%、40%、40%。计算方法为:基础分得分=(学生自评分×20%+班级测评小组测评分×40%+辅导员测评分×40%)×80%。

2)统计班级测评小组测评分时,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取算术平均分。

(五)奖励分适用条件和标准(正面清单):

1.具有见义勇为、奉献爱心、自立自强、拾金不昧、扶残救弱、孝老爱亲、参军报国等实际行动,受到国家级、省级、市校级、院级荣誉表彰或宣传报道或有书面证明的,视事迹和影响力以及表彰等次等,每次加0.01-20分。

2.其他符合奖励加分的,经班级测评小组评议确定。

说明:奖励加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或佐证材料,班级测评小组认定。

(六)扣减分适用条件和标准(负面清单):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以及涉及意识形态和政治安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德育素质测评记为零分。

2.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受到学院批评教育的,每次减1-10分;情节较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按处分等级每次分别减10分、15分、20分、25分、30分。

3.具有在校、院、班学生活动中无故缺勤,参与网络刷单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宿舍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私自租房外宿,晚归不归,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综合测评、奖助学金评审和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日常不良表现的,视情节每次减1-20分(受校、院处理或处分的按上面第2款规定减分)。

4.其他确需减分的,经班级测评小组评议确定。

说明:扣减分由辅导员或班级测评小组依据校、院和有关部门、单位文件、证明、材料以及辅导员或班级日常记录等提出并认定。

第八条 智育素质测评

(一)智育素质是指学生在文化专业课程、知识技能有关的学习过程中所展现出的智力素养。

(二)智育素质测评主要以第一课堂课程综合成绩作为依据,包括当学年每学期教学计划规定或学生选择的公共基础类、公共选修类、专业基础类、专业选修类和综合实践类课程,涉及实践教学环节的也包括在内。

(三)测评计算方法为:

(四)计分说明:

1.各门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若为五级制记分的,按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的标准换算;若为二级制记分的,按合格=75分、不合格=50分的标准换算。

2.补考按原考试成绩计,缓考按缓考成绩计,重修成绩不计。

3.体育专业学生的所有体育课程成绩均纳入智育素质测评,非体育专业学生大学体育课程成绩不纳入智育素质测评。

4.攻读第二学位的课程成绩不纳入智育素质测评。

5.与课程相关的学业拓展能力(包括与专业知识技能学习有关的考级考证、专业比赛以及从事专业实践类活动情况)统一纳入能力发展测评,与“第二课堂成绩单”统筹。

第九条 体育素质测评

(一)体育素质是指学生通过体育教育和体育锻炼,在体育意识、体育行为、体质水平和体育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二)体育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大学体育课程成绩、体质测试成绩、阳光长跑成绩等。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实际情况分类实施。

(三)体育专业学生体育素质测评

1.测评内容包括:体质测试、阳光长跑。

2.测评计算方法为:体育素质测评分=体质测试成绩×60%+阳光长跑成绩×40%,满分为100分。

(四)非体育专业学生体育素质测评

1.测评内容包括:大学体育课程、体质测试、阳光长跑。

2.根据大学体育课程开设情况,测评计算方法如下:

1)一、二年级学生:体育素质测评分=大学体育课程综合成绩×40%+体质测试成绩×40%+阳光长跑成绩×20%,满分为100分。

2)三年级:体育素质测评分=体质测试成绩×60%+阳光长跑成绩×40%,满分为100分。

(五)计分说明:

1.体质测试、阳光长跑成绩均为百分制,具体成绩由校体委、体育学院统一提供。

2.阳光长跑成绩=(实际达标次数/学校要求总次数)×60分,满分100分。经学校批准予以减免次数的,达标次数可按减免后标准计算。

3.大学体育课程综合成绩计算方法参照第九条第(三)(四)款。

4.体育竞赛获奖统一纳入能力发展测评。

5.在体质测试、阳光长跑中弄虚作假、舞弊作弊的,经查实后,该项成绩记为0分。

第十条 能力发展测评

(一)能力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和实践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水平。

(二)能力发展测评主要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素养能力综合发展情况的测评。测评根据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进行折算。

(三)测评计算方法为:

1.测评学年内第二课堂各子模块学分均达标的,能力发展测评分=基础分(60分)+学生当学年内单项活动学分排名前4项累计×10,满分100分。

2.测评学年内第二课堂各子模块学分有未达标的,能力发展测评分=(当年实修学分/4)×60,满分60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校体委、团委、纪委办公室、法治办公室、宣传部、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安全保卫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研究、处理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重要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综合测评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具体负责并带领辅导员组织实施。综合测评以行政班级或同一年级专业为单位,由辅导员具体组织实施。班级成立测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一般为7至11人(单数);学生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包括班长、团支书在内的班级干部占40%,寝室长和普通学生代表占60%且普通学生代表不少于30%

第十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程序为:校、院制定方案布置安排→辅导员召开班会宣传动员→班级成立测评小组→整理材料数据(学生提供原件,在学工系统同步上传;“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体质测试成绩、阳光长跑成绩等数据同步到学工系统)→班级测评小组审核→开展测评(自评、他评),对照测评办法统计分数→班级公布初评结果、班级内公示3个工作日,辅导员及二级学院、学生处接待学生信访→班级测评小组复议→班级填写《滁州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一览表》(按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列名次),公布终评结果(包括得分与名次)→班级测评结果报二级学院领导小组审定,并统一公示3个工作日,学院在学工系统同步审核提交数据→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单位)、各二级学院、各班级暑假期间提前开展基础数据准备工作(包括德育素质测评中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智育素质测评中各门课程成绩,“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体质测试成绩、阳光长跑成绩等数据,学生在学工系统中更新测评学年获奖及其他相关信息等),做好测评数据完善及信息化测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应为学生参加相关活动提供证明材料或真实记录,各二级学院、各班级、辅导员应建立学生平时表现档案,客观记录学生品行日常表现和突出表现,为综合测评提供有效依据。测评依据的各类事由、例证项目均应发生在测评学年。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统一在转入班级参加综合测评,测评学年内的原专业学业成绩计入智育素质成绩。因病、入伍、创业等原因保留学籍或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在复学班级参加综合测评。交换生由所在二级学院根据交换时间、在交换学校实际表现等因素考虑测评事项。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不参加校内综合测评。因自身其他原因不能正常毕业而延长学习年限、未明确编入班级的学生,延长年限期间不参加综合测评。

第十七条 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学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先、推优入党、就业推荐、毕业鉴定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学年不测评),每年9月开展上一学年综合测评。

第十九条 学生在素质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经核实后扣除所获得的评分,并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各二级学院、各班级应加强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运用,更好发挥导向、鉴定、诊断、调控和改进作用。鼓励各二级学院结合专业特点,创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工具,探索开展学生各年级学习情况全过程纵向评价、德智体美劳全要素横向评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为指导性办法,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特点和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征求学生意见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23级学生开始施行,2020-2022级学生仍按《滁州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院学〔2019〕36号)执行。


责任编辑:许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