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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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学生处时间:2023-08-25浏览:60

校政学工〔2023〕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校纪校规,规范学校运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切实推进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培育优良校风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对留学生和各类成人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安全和学校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学业。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境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对学生的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运用

第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所在二级学院给予违纪警示、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应当先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再合并执行处分,合并执行的处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学生同一违纪行为适用多个条款的,最终确定的处分为应当给予的各处分种类中最重的处分。

第八条 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移送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若公安、司法部门对其已有明确处理结论,学校对其处分以本办法第十五条为依据;没有受到公安、司法部门相关处罚的,依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对学生处分设置期限。警告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期限为8个月,记过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内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未执行部分累加新处分期,累加后处分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第十条 对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可予以如下附加处理:

(一)责令检讨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不良影响;

(二)取消各类荣誉、奖励、称号评选资格;

(三)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的,建议辞职或予以免职。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二)主动认错、悔过,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后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

(四)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违纪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五)无主观故意,纯属过失或意外的;

(六)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检举揭发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

(七)属见义勇为、好人好事、志愿服务、正当防卫等性质的; 

(八)因精神疾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纪的(间歇性的精神疾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纪的除外);

(九)属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政府或学校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十)其他经认定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法违纪行为后果严重、影响学校声誉;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者;

(三)在校期间重复违纪者;

(四)纠集、伙同校外人员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者;

(五)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六)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七)集体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为首者;

(八)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违纪的;

(九)故意隐瞒、歪曲事实,串供或做伪证,妨碍调查取证或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十)其他经认定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并将其档案、户口退回生源地,当事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两周)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校园、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组织和煽动闹事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活动、散播邪教言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在校内组织或开展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或参加邪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分子和幕后指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喊楼”等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为首分子和幕后指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极端言论、错误言论和不良信息者,或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未经批准成立校内学生社团或学生社团从事非法或未经批准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视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或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律,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学校依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及认识态度,参考司法、公安部门的处理等级,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警告或罚款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行为违法,被公安或司法部门作出不予处罚、免除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未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次作案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敲诈、勒索、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存款或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拾物拒不归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凡经安保或公安部门确认其行为具有非法侵占公私财物性质,虽未获得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权利的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纪律、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挑衅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因肇事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肇事而后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肇事并先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唆使、鼓动、策划他人打架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虽自己未动手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打架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在调查中做伪证者,或帮助违法违纪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给调查制造困难,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做伪证加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恐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违纪处分外,还要承担受伤者的医疗和营养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严禁赌博、赌球行为,对以各种形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赌球者,给予记过处分;对赌博赌资较大者、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聚众赌博者、再次赌博者、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组织、参与“校园贷”、不良网贷、高利贷、“刷单”等电信网络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或违法违规出租、出售、出借 “两卡”(手机卡、银行卡等)用于犯罪活动或被他人用于犯罪,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属地防疫部门或学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中甲类传染病,或乙类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等规定而制定的传染病防控、管理相关规定,包括私自外出未报备,或返校未主动申报,或故意隐瞒行程、隐瞒疾控通知不及时报告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诬告、诽谤他人或私拆他人信件者,除依法处理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泄露国家机密、私刻公章、伪造身份户籍或学籍等证件、欺骗组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伪造校内有效证件(如学生证、一卡通),转借或冒用电动自行车号牌等有效证件,写诬告信(含电子信件)、诽谤他人、侮辱人格、损害他人利益者,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偷窥、偷拍、窃听或散布他人隐私,调戏、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视情节给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网络聊天等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线下或线上色情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有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网络发黄色短信、图片、视频等骚扰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观看、传阅、传播、制作、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传阅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或观看淫秽录像,浏览淫秽网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传播、转抄、复印非法、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 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作与复制非法、淫秽音像、图片或出售与出租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或外出期间严禁酗酒,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给予纪律处分。因酗酒造成公物损坏或人身伤害,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及医疗费用外,还要视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因酗酒或饮酒过量导致伤亡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滁州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宿舍存放或使用热得快、电磁炉、电饭煲、电热杯、电热毯等学校明令禁止的电器,或有私拉私接电源等违章用电行为,或私自动用宿舍楼内消防器材和设备,或在宿舍吸烟、生火、点蜡烛、焚烧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在宿舍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危化品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上述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中毒、污染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在宿舍楼内或往楼下投掷物品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火种等扰乱公共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饲养或收容猫、狗、仓鼠等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分配的寝室住宿,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租、出借、调换宿舍床位或留宿本宿舍以外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严禁学生私自在外租房住宿,一经发现,限期搬回,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因租房外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外,还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在校期间,要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晚归,严禁夜不归宿。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晚归不归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宿舍管理其它规定款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滁州学院校内电动车通行管理规定(试行)》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宿舍、教室、楼宇内等公共场所私接电源为电动车充电,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规充电造成火警、火灾、中毒、污染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使用电动车不在学校划定停放区域停放,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电动车违规骑车带人、打电话、看手机、超速、不带头盔、不上牌照等,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受法律、行政法规行政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校园、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在文明离校和就业求职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故意损坏宿舍、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等公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规定翻越校园围栏等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破坏校园围栏等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照价赔偿;

(三)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即使非故意,也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从事非法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技术、技能偷窃金钱、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情节严重,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篡改或破坏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文件,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将带有欺诈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的、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QQ、微信、微博、知乎、贴吧、小红书、抖音、B站、快手、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不当、不实言论,经批评教育后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产生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给他人或单位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以上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或参加政治学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均不得无故旷课,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在1至9学时者,给予警示或通报批评;

(二)旷课10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0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0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0至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50学时以上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八)款处理;

学生因旷课受处分后,又继续旷课,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

开学报到、实习结束、休学期满、请假期满等无故未按时返校者,均视为旷课(无论是否有课)。

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每天授课时数超过6学时的,按实际课时数计算。

无故迟到、早退累计4次作旷课1学时计。

第三十二条 学生找人代为上课或参加实验、实习者,替代者和被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于具有替课服务性质的QQ群或其它网络交流组织,一经发现查实,组织管理者、参与者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园阳光体育长跑、体质测试中存在作弊行为的(包括使用交通工具、替人代跑、代测等),按学校考试作弊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包括考试、考查),不得有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代考等舞弊行为。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除取消本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且不得参加补考外,还要给予相应处分,具体按照《滁州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谎报家庭住址以获取火车半价证或以欺骗手段获取两个以上学生证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三十八条 根据违纪行为的内容、性质学生违纪处理实行归口部门主管。涉及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的,由学生处主管;涉及考风考纪、旷课或学籍管理方面的,由教务处主管;涉及治安、安全稳定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安保处主管。

第三十九条 违纪处分程序及审批权限如下:

(一)调查取证:学生违纪后,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和取证。一般情况下,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调查;涉及两个学院以上的或重大违纪事件,由有关部门和相关学院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构成治安案件以上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安保处报送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调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 10个工作日。调查结束后,学院或调查组应当将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和初步处理建议一并报学校主管部门。

(二)审核审批:归口主管部门对学院或调查组提供的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和初步处理建议进行审核,作出处理决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法治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处分告知: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前,须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发文公布: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在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处分决定书一般以校政学工文号行文,除涉及个人隐私、敏感信息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学校办公系统内发布。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五)处分送达:二级学院要在处分决定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负责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可同时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会同学生家长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帮助学生积极悔过、改过。处分决定书送达日期、时间及结果应及时书面报送学校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处分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署名说明,有条件的可以请一名在场人员署名证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并妥善保管邮寄存根;邮寄被退回的或难于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一条 参与学生违纪事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与违纪学生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违纪学生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违纪学生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二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四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涉及公安、司法及其他部门鉴定意见或处罚结果的,在学校收到鉴定意见或处罚结果后的15个工作日以内处理结束;不涉及公安、司法及其他部门鉴定意见或处罚结果的,应在知悉其违纪行为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以内处理结束。学生提出申诉的,处理时间相应延长。

第四十四条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学生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请求。具体按《滁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违纪处分的解除、更正与撤销

第四十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到期后,可以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处分。开除学籍处分不得解除。

第四十六条 学生处分期满,满足如下条件,可以按程序予以解除:

(一)认真悔过,自觉承担相应责任和履行相关义务,不定期向辅导员汇报思想;

(二)遵纪守法,未受各类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罚;

(三)勤奋学习,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综合表现有进步。

第四十七条 处分解除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违纪处分期限到期后10日内(若遇假期,则推迟到开学后10日内),学生本人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滁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并附个人思想汇报等相关材料;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接到学生申请3个工作日内组织班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对违纪学生现实表现进行评议,并分别填写班级评议和辅导员意见。涉及个人隐私、敏感信息等特殊处分的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召集辅导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评议。

(三)学院初审。二级学院在接到班级评议意见5个工作日内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初步提出同意解除或不予解除意见,并将《滁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等材料报送学校主管部门;

(四)学校审核。学校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处分,考试和旷课处分解除由教务处归口处理,其它违纪处分解除由学生处归口处理。不符合按期解除处分条件的,二级学院应及时将不予解除决定告知学生;同意按期解除违纪处分的,由学校发文作出解除处分决定。若无特殊情况,解除处分决定须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解除处分决定除涉及个人隐私、敏感信息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学校办公系统内发布。

第四十八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 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的学生,毕业时未解除处分的,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出具现实表现材料,证明确已悔改的,学校按程序予以解除,并按规定换发有关证书。

第五十条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裁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错误或者不当,应按程序撤销或者更正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处分材料、处分解除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诚信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除文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在内,“屡次”指三次及以上。

第五十三条 学生具有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且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按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照本办法相近的条款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根据部门职责,本办法相关条款对应由校学生处、教务处、安保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校政学工〔2018〕2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责任编辑:许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