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先进、树立典型,激发学生会干事创业热情,根据《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强新时代新征程学联学生会工作的实施意见》《滁州学院学生会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新时代高校学生会改革和建设,不断提升同学满意度、大局贡献度和社会认可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评选表彰项目包括:学生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我为同学做实事”优秀项目。
第四条学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学工部、校团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宣传、教务、人事、安保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具体负责评选工作组织实施。
第五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评选条件,规范评选程序,做到宁缺毋滥。
第二章 评选方法与条件
第六条 学生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我为同学做实事”优秀项目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的当代中国青年运动时代主题,时刻保持学生会和学生干部的政治性和先进性,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将广大同学最紧密地团结和围绕在党的周围。
(二)始终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扩大广大同学对学生会工作的参与、监督和评议;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领广大同学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学生会工作先进集体”评选
(一)评选方法
面向各二级学院学生会,采取定量考核的方法,考评成绩=指标考核得分(占50%)+现场展示得分(占40%)+学生满意度测评得分(占10%),并按照考评成绩排名取前50%予以表彰(四舍五入)。学生会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现场展示围绕《滁州学院学生会改革实施方案》和考核体系,结合学年工作要点,重点围绕巩固深化学生会改革、“我为同学做实事”、工作成效及亮点、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方面进行汇报;学生满意度测评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开展,各学院参与测评学生数不少于本学院学生总数的50%。
(二)具体条件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党和人民的共同事业之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做好重大活动和关键节点的思想引领。
2.规范完善组织建设。贯彻落实学生会改革实施方案,认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规范召开学代会。优化运行机制,精简组织机构和人员规模,促进校、院、班三级联动工作格局,具有较强的动员能力。工作人员遴选条件明确清晰,遴选程序严谨合规,原则上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3.全心全意服务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及时收集、听取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院帮助有效解决。面向全体同学开展工作,推动广大同学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文艺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承办、协办、参加校团委、学生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4.注重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会,接受同级团组织和校学生会双重指导,落实《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工作人员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示范带头作用发挥明显。
第八条“学生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
(一)评选方法
面向校院两级学生会工作人员,采取等额推荐方式,各学生会推荐名额不超过总人数的15%(四舍五入)。
(二)具体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原则上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积极参加学生会人员培训并考核合格;在任的校、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且参评时工作时间须满1年以上(含1年)。
2.带头作用明显,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处分;学业优良,无重修、补考情况;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质健康测试和阳光体育长跑成绩合格;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近一学年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0%。
3.工作能力突出,勤奋踏实,勇于创新,工作成绩较为明显;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学年内学生会工作人员述职评议至少1次“优秀”。
第九条“我为同学做实事”优秀项目评选
(一)评选方法
面向各二级学院学生会评选若干优秀项目,每个学生会可推荐1-2个项目参评,采取材料初评和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最终得分=材料初评(占20%)+现场答辩(占80%)。
(二)具体条件
1.秉承“全心全意服务同学”宗旨,贴近同学,内容围绕服务同学学业进步、就业发展、社会融入、权益维护、全面发展等方面精准发力,切实发挥好学生会组织联系同学、服务同学、引导同学的作用,朋辈引领作用明显。
2.活动为评选学年内开展,内容丰富,覆盖面广,参与人数(次)多,在助力学生发展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3.上学年已获表彰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参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评选表彰每学年开展一次,一般6-9月份开展。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
(一)组织申报。学生会组织、个人根据评选条件进行申报,学院团委审核推荐(校学生会先进个人由校团委审核推荐)。
(二)学校评选。校团委对申报先进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先进集体(优秀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选表彰建议方案。
(三)发文表彰。建议方案报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表彰。公示有异议且经核查属实的,取消评优资格。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获评“学生会工作先进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并追加5%“学生会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名额(总数不超过20%,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获评“学生会工作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学代会代表候选人推荐、学生会骨干遴选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获评“我为同学做实事”优秀项目,颁发荣誉证书。优秀项目可推荐代表学校参加上一级学联学生会“我为同学做实事”优秀项目评选,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项目表彰的单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在获表彰学年优先获评“学生会工作先进集体”。
第十五条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项目先进事迹(经验做法),营造创先争优、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工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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