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2006]24号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有效地处理各教学环节中发生的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及界定
本办法所列教学事故是指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后勤部门、教师和工作人员在学校各个教学环节中出现的严重过失或错误。下列50种教学事故,分为五大类,依其严重程度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第一类 上课
Ⅰ级:
1、教师在讲课时传播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
2、教师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缺课8课时及以上。
3、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受伤,造成恶劣影响。
Ⅱ级:
4、教师未经批准一学期缺课累计2课时至7课时。
5、教师未经系部批准,擅自删减(或延误进度)学期计划学时1/10以上。
6、因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7、教师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8、整个学期不按教学要求布置作业、收交作业或不批改作业。
9、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系(部)安排的教学任务。
Ⅲ级:
10、调课(含公差调课)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11、未经批准随意私自请人代课。
12、因非不可避免因素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
13、教师已事先书面向系请假,而批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10分钟以上。
14、教师提前下课5分钟及以上。
15、教师穿背心、拖鞋上课有失教师风范的。
16、教师上课时用不文明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学生。
17、教师上课时所携手机等电子通信工具发出声响。
第二类 考试
Ⅰ级:
1、命题人员及涉密教职工在命题、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漏考试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
2、教师不严格按考试规定命题,教研室和系不严格审核,使试题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
Ⅱ级:
3、考务人员在考试时未准备好试卷或监考人员缺席。
4、监考人员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考生试题答案雷同等舞弊情况。
5、教师接受学生的请吃送礼,以此在学生成绩等方面弄虚作假。
6、教师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或评分后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7、教师或管理部门丢失学生考试成绩。
8、教师以划复习范围的方式泄漏考试内容,造成较大影响。
Ⅲ级:
9、监考人员未经准假迟到。
10、考试(包括补、缓考)因系不及时通知学生,导致学生未参加规定时间考试的。
11、结束考试后收回的试卷数发生短缺与实际参加考试人数不符。
12、考试评分后教师不在规定时间登录学生成绩且不按要求提供批阅后的学生考卷。
第三类 管理
Ⅰ级: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填报的教学报表中故意填写虚假数据且不认真审核,给学校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2、违反规定,给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发放毕业证书或出具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证明。
Ⅱ级:
3、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遗失学生毕业证书。
Ⅲ级:
4、因排课或排考核对不细发生教室使用冲突,造成教师和学生应到同一教室上课、考试而未到,又没有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更正(第一周为试运行,除外)。
5、临时性安排全校性活动,主办人因未及时安排调度或系未及时通知师生,致使教学秩序混乱。
第四类 教材
Ⅰ级:
1、选择使用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教材,又未及时作处理。
Ⅱ级:
2、开课两周后,由于非客观因素,教材按种类计算仍缺供15%以上。
3、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学生中推销自编或参编教材。
Ⅲ级:
4、因教师或系未及时上报征订教材或教材管理人员未按时预定教材,使学生在开课2周内未领到教材。
5、教材错订、错购价值在1000元以上。
第五类 教学保障
Ⅰ级:
1、因教学用房维修不善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停课事件发生。
2、因实验材料供应失误,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
3、在学校食堂就餐由于食物不洁、造成数名学生食物中毒,不能正常上课。
4、图书馆内使用明火,违章操作电器等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图书资料和设备严重损失。
Ⅱ级:
5、水、电、黑板、桌椅的修缮未按时完成,导致不能正常上课。
6、管理不善,造成人为停水、停电,使上课或其他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运行。
7、未经批准,图书馆或其下属科室关停半天以上。
Ⅲ级:
8、在规定就餐时间内,食堂不能保证学生正常就餐。
9、晚自习时电路发生故障,电工在接到通知后不能在20分钟内到现场排除故障,或做不出合理解释。
10、学生教室和寝室发生属于后勤部门职责范围能够解决的事,学生或教师提出申请,后勤部门在三日内没有予以解决,也做不出合理解释的。
11、图书馆公共阅览室和借书处,未经批准推迟开放或提前关停20分钟以上。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Ⅰ级教学事故由学校给予主要责任人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Ⅱ级教学事故由学校给予主要责任人警告处分。
Ⅲ级教学事故由学校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及时地向教务处报告,由教务处会同学校纪检、监审、组织、人事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学校发文处理。对故意隐瞒事故者,或教学管理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经举报查实后,对故意隐瞒者和拖延不报者的渎职行为要给予相应处分。在给事故主要责任人和故意隐瞒者及拖延不报者处分的同时,要追究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发生Ⅱ级及其以上教学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本年度的职称评定暂缓,不得参加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优秀评选活动,年终考核、教学考核的考核结果只能是合格及以下。
本处理办法与本校以往有关文件如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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