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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学院自主招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09-05-25浏览:59

(院教〔200927 号)

 

各系(部)、各部门:

 

    现将《滁州学院自主招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学院

二○○九年四月二日 

 

 

 

 

滁州学院自主招生管理暂行办法

自主招生是指经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批准,由我校自行组织的招生考试。自主招生工作环节多,难度大,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为确保此类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顺利,提高相关专业考生的报考率,调动系(部)招生的积极性,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招生工作的院长为组长,院纪委书记为副组长,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和相关系(部)党政负责人为成员的自主招生工作领导组。主要负责制定自主招生的实施方案,组织学生的报名和考试,做好试题保密和考试、阅卷评分等过程的纪检监察,加强相关经费管理等,积极做好招生宣传,扩大学校的影响,确保自主招生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院自主招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院招生办公室,领导组下设招生联络小组、专业考试小组和纪检监察小组。

1.招生联络小组

由招生办公室副主任任组长,其工作职责是:

1)向安徽省教育厅申请招生计划。

2)与相关省招生考试院建立工作联系,熟悉该省当年的招生政策,联系考点和开考时间。

3)制定、公布自主招生章程。

4)提供赴外地考点必须的证明材料、考点联系人电话等。

5)保管考生报考数据(如报名信息、专业考试分数、试卷等),对外公布考试结果。

6)会同相关系(部)、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划定专业分数合格线。

7)及时将专业合格考生数据上报所属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8)负责考试报名费用收取和与使用管理(与外地考点、校财务处进行财务结算)。

2.纪检监察小组由监察审计处处长任组长,其工作职责是:

1)负责对考试各环节(如命题、试卷交接、考试、阅卷、统分、确定专业分数线)的纪检监察,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2)受理相关的信访和举报等事宜。

3)外出期间在必要时协助做好其它工作。

3.专业考试小组由招生办公室主任任组长,监察审计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招生办公室副主任和相关系(部)党政负责人组成,该组下设命题阅卷组、统分组。

命题阅卷组由相关系(部)主任任组长,统分组由相关系(部)书记任组长。

专业考试小组其工作职责:

1)协助校招办联系开拓考点。

2)确定考试科目与分值。

3)按保密规定及时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统分等工作。

4)联系外出招生期间的长途交通工具(如包车或订车票等)。

5)印制招生宣传手册,在报名地点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6)及时向专业合格考生寄发合格证。

三、考试管理要求

(一)考试科目

美术类专业考试科目分为素描、色彩两科,总分值为200分。具体分值为:素描100分、色彩100分。

音乐类专业考试科目分为主项和副项(声乐或器乐),总分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主项70分,副项10分,视唱20分。

其它专业的考试科目和分值依据有关省考试院当年的规定和专业特点确定。

(二)试卷

每门科目试题须由若干讲师以上专业教师命制。每科命制试卷15套,并由命题教师和相关系(部)党政负责人签字确认。

试卷命制全部完成后,统一由招生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共同为试卷编号,建立试题库,按保密规定封存备用。

(三)考卷的启用与交接

正式出发赴考试地点前一周左右,由招生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共同按每门科目两套试卷标准随机抽取试卷,招生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各保存一套,并妥善带至考点。

正式开考前两小时左右由招生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系(部)负责人共同选择一套试卷交给考点主考人员。

各科考试完毕后,我校赴考点负责人须立即将各考场送交的试卷、考试成绩等材料分科整理、清点、密封、填写试卷交接清单、托运。考试材料须采取安全快捷的托运方式。材料返校后应及时送交校内选定的阅卷点妥善保管。

(四)阅卷和统分

1.招生办公室、教务处、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系(部)党政负责人组成阅卷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招生办公室负责人担任,下设若干科目阅卷小组、统分小组和督查小组。阅卷小组具体负责阅卷工作,组长拟由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统分小组具体负责考分的汇总、排序等工作,组长建议由系党总支负责人担任。督查小组具体负责对阅卷、统分工作的检查监督,由招生办公室、教务处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组长拟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

2.阅卷工作是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环节。阅卷工作应在考试结束后尽快批阅完毕。相关系(部)须选用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教师从事阅卷工作,并制定科学的评分细则。阅卷要在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密封的条件下进行。建议阅卷采用由多名阅卷教师同时打分然后计算平均分的办法,确保阅卷工作公正、有序进行。

3.登分、统分、排序等工作要认真细致、反复核对,确保不出差错。统分工作应在一周内完成。

4.督查小组要对阅卷、统分全过程不定期进行抽查,以确保各环节的工作质量。

(五)公布分数和寄发合格证

1.校招生办公室在接到上报的考生汇总成绩后三天内对外公布各科成绩。考生可在一周内提出查分要求。查分限查漏改、漏统,宽严不查。查分由校招生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系(部)共同组织实施。

2.在查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所有试卷妥善封存。

3.在查分结束后一周内,由校招生办公室会同相关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专业计划、生源、专业考试成绩以及有关省考试院的招生规定等因素确定各专业最低共同划定专业合格线,同时对外公布。

4.在专业合格线公布后三天内,建议由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寄发统一印制的专业合格证。

5.在专业合格线公布后三天内,招生办公室根据有关省考试院规定的格式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专业合格考生相关信息。

(六)录取

在考生符合所在省报考条件的前提下,我校相关专业采用综合分录取。综合分计算公式:综合分=专业总成绩×90+高考文化课总成绩×10%。

四、经费管理

(一)管理的原则:贯彻以招养招、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的原则。

(二)经费来源:考生报考我校相关专业缴纳的报名考试费。

(三)经费开支范围:支付所在考点招生办公室的管理费用;招生中的专项宣传费、命题阅卷统分劳务费、办公费、差旅费、外出招生补助费、邮寄费等。招生考试期间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仪器设备,如确需购买的,应从本系招生经费结余中列支。

(四)补助标准

1.命题补助:试卷命题补助100/套。

2.外出期间补助:外出从事招生宣传、组织报名考试工作的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200/天,伙食费标准控制在每人60/天以内。对相关系(部)教师在招生地组织的专业考试,除按正常的外出补助标准补助外,再按每名考生5元的标准给予超工作量补助。

3.阅卷、发证期间补助: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份试卷1元;阅卷、统分、寄发合格证等补助标准为每份试卷8元。

(五)经费分成

自主招生经费收支均纳入学校财务统管。在省外招生总报名费中,除了外地考点扣除部分外,剩余经费的90%由招生系按规定安排使用,结余部分用于本系改善教学条件;10%纳入招生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招生工作人员在自主招生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本管理办法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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