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2009〕31号)
各系(部):
现将《滁州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学院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滁州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端正校风,严肃校纪,健全考试制度,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督促学生努力学习,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滁州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院行〔2006〕12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考核的目的是促使学生巩固所学的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二)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的课程均需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的质量标准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执行。
(三)考核的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留(降)级、退学、毕(结)业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载入学籍表,并归入学生档案。
二、命题原则
(一)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要反映本门课程的具体要求。试题覆盖面要宽,容量合理。既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又要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的能力。
(二)命题的难易程度要适当,使考试结果呈正态分布,优秀与不及格率在小比例范围内,试题份量要适中,大部分学生应能在规定考试时间内做完。期末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期中考试和考查(采用笔试时)为100分钟;平时测验以1学时为宜。
(三)主干课和公共课要实行试卷库制。各试卷库要备有10份以上难度和份量基本相同的试卷。各试卷交叉试题不得超过15%。考核时,试卷由系(部)主任从试卷库中随机抽取。
(四)各系(部)确定一至二门课程建立试题库,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到各专业的主干课程。
(五)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对试题库、题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各门课都应以教研室为单位制定平时考核的方式和成绩评定标准。平时考核,应在教学时间内随堂进行。期中考试和考查,不停课复习,在教学时间内进行。考试周内安排的考试课程在期末停课后集中进行,具体考试日期及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余科目在考试周前考核完毕。
(二)考试方法一般采用口试、笔试和实践考。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或2学时;口试至少要安排1名教师协助考试,学生随机抽题应试。抽题只限一次,不准抽第二次,准备十五分钟,答题二十分钟,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答题时间;实践考一般不超过3学时。
(三)考试课程必须出试题三套(A、B、C卷),试题的份量和难度要相当,同时要拟出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题工作由教研室和授课教师共同研究拟定,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审查签字后方可送印。其中二套试卷作为考试试题选用,另一套封存做补考试题。期末考试试题亦可抽用试卷库的试卷,或实行教考分离使用外校试卷考试。列为考查的理论课程必须出补考试题一套,以备补考用。考试周内安排的考试课程按要求送交教务处备用,其余考试课程的试卷和考查试卷由各系(部)保存备用。
(四)考试周内的考试课程试卷必须停课前三周送交教务处。所有试卷的印刷、装订、分发、移交和保存,均要符合保密规定。
(五)命题工作由各开课系(部)教研室负责安排,试卷须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查,指定考试用卷,并在样卷尾页背面注明考试时间和印刷份数。“试卷使用审批表”和“试卷印刷登记表”送交教务处。各开课系(部)将审验后的“试卷印刷登记表”与样卷(尾页背面注明考试时间和印刷份数)送指定点印刷。另二套试卷作为考试备用卷和补考卷。实行教考分离的科目可使用外校试卷考试。
(六)考试周内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期末其余的考试、考查和期中考试由各开课系(部)自己安排。考试监考人员由各系(部)按学校有关规定安排,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试纪律。
(七)学校在考试周内成立总巡考组到各考场检查,了解考场情况,及时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四、成绩评定与记载
(一)各系(部)、教研室要切实组织好阅卷评分工作,逐步做到教考分离,各系(部)尽可能对考试课程采取流水阅卷方式。音、体、美等专业实践课的考试应实行集体评分制。评卷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照评分标准阅卷。
(二)成绩评定含平时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成绩)应占总成绩的40%以上,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成绩在记分册上要有原始记载。考查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比照关系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以下为不及格。
(三)同一课程记分方式确定后,必须前后一致,不得中途更改记分方式。不及格的成绩一律用红笔记载。
(四)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成绩复查须由任课教师写出书面说明,由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并组织专人复查。
(五)考核结束后应在三天(公共课五天)内将试卷批阅完毕。试卷评阅和存档按《滁州学院试卷评阅和存档要求》(教函字〔2008〕16号)文件要求执行。
(六) 考核课程门数的计算
1.每学期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一门课程几个学期授课时,每学期均进行考核,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按规定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五、缓考、缺考及补考
(一)凡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或考查的学生,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并办理缓考申请。准许缓考的学生在第二学期开学初和其他补考学生同时参加补考,成绩按正式考试对待,如不及格,不另行安排时间补考,参加毕业前再补考。
(二)对无故缺考或虽请假但未准的缺考者,按旷考论处,学期成绩按零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确有认错和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系主任提出意见,由教务处批准,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三)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参加正常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第3-4周内进行,补考要求同正式考试一样,不降低标准,补考成绩按“补考及格”与“补考不及格”记载。补考仍不及格者,则按相应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不够留(降)级条件的学生应安排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或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
(四)补考旷考和补考作弊者,在校期间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五)考试作弊,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学生某一门课程的缺课数累计超过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体育课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教学时数的四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六、附则
(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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