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院行〔2010〕16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培养的需要,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学校办学声誉,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规定》和《关于加强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非学历教育是指除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之外的各类成人非学历教育,包括MBA高级研修班,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及其他各类培训、考前辅导、自考助学等形式的办班。
第二条 坚持“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发展原则,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在完成学校下达的学历教育计划和科研任务、保证学历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发挥余力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开展非学历教育工作;教职员工个人不能以学校的名义开展非学历教育。
第三条 学校不准许学校机关、部门以及其他非教学实体部门承办非学历教育。
第四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必须保证质量,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五条 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我校的非学历教育办班的管理归口部门为继续教育学院。
项目审批与培训工作管理程序
第六条 各教学实体单位独立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按本规定事先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1、申报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的内容包括:办学形式、招生范围、预计生源情况、上课地点、计划上课时间、学习期限、教学计划、师资配备、收费标准及依据、经费使用、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治安管理办法等内容。
2、申报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经批准的方案可以按计划进行招生以及招生宣传。
3、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实行审批许可制度,凡须用广告或网上进行招生宣传,则由继续教育学院标以批准文号统一刊登发布,同时挂办学单位的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4、招生开班、结束前需要将实际招生人数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凡在校内上课的班,需上报使用校内教学资源情况,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各教学实体单位需要与学校以外单位合作办学,在申报时除第六条规定之外,还需要提供合作办学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合作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地址、单位负责人及电话、具体负责合作办学工作责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合作办班经历、双方合作的形式、双方责权划分、收入分成比例等基本内容。此外:
1、合作办学应坚持以学校为主导的原则,收入分成比例要保证学校的利益;参与办学的教学单位必须参与教学管理的全过程。
2、凡属与校外单位合作办班,报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由分管领导或法人代表与合作办学单位签署合作办学协议,协议生效后方可进行招生工作。
校外办班合作单位资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原则上不准许与没有法人资格的个人、以及社会中介合作办学,以杜绝可能损害学校声誉、损害学生利益、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发生。
第八条 由社会企事业单位选送本单位职工,需要学校有关教学部门承担行业培训任务的短训班,可由承办单位凭委培单位文件或委托书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由分管院长代表学校与委培单位签署有关协议后,由承办单位负责组织教学。
第九条 面向本校学生开展的校内办班,必需遵循以下原则:
1、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
2、收费优惠的原则。
3、不盈利的原则。
第十条 未经申报审核批准程序,而擅自开展招生宣传及组织招生工作的,学校将追究行为实施单位领导及实施人的相关责任。
教学与学生管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举办的非学历教育班,承办单位必须根据培训项目计划以及对外宣传的承诺,负责全过程的教学及学生管理,完成计划规定的教学时数及教学内容,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承办非学历教育的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配备专门管理人员严格管理。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的教师担任授课教师,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培训班班主任。
第十三条 遵守学校安全保卫制度,学生进入校园学习必须遵守学校的规定,接受保卫处等职能部门的管理,确保校内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四条 需要颁发结业证书的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依据办班目的,组织相应考试,颁发有关写实性学习证书,其他各办学单位不得自行颁发任何形式的证书或证明。若需加盖学校公章,要经分管院长签字批准。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的非学历教育班,均应到学校财务处立项,严格执行物价及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款项及时上缴财务处或由财务处收缴,严禁乱收费。
第十六条 各单位办班一律使用学校财务处提供的票据。领取票据需经继续教育学院和财务处批准。办学收入执行《滁州学院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按学校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经费使用计划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校内教室安排
第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办班使用学校教室、机房等,须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由教务处审核安排,凡未经批准的各类办班,学校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向其提供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资源。
第十八条 为加强管理,学校教室、设备、场地、宿舍等不得出租或出借给校外单位开办继续教育,也不得以联合办学名义变相出租或出借。
属于国家不同类型的招生考试和资格考试租借教室并停课的,须报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使用。
责 任
第十九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办班负领导责任,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如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当事人的,单位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1、未经备案或批准,擅自发布招生简章的,责令其在同样范围内公开声明废止。
2、未经批准已招生的,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停止其举办非学历教育资格一年。
3、因教学力量不足而不能保证教学质量者,令其限期整顿或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
4、对严重违反规定,引发社会纠纷和矛盾,给学校的声誉造成损害者,将收缴其办班所得,停止其办学资格,并对单位责任人和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于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举办非学历教育而影响到学校正常的学历教育的教学及教学管理,追究办班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按学校组织人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各单位举办或承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督查,并定期将全校非学历教育进展情况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年终按要求进行检查总结。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滁州学院
附件1:
滁州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审批程序
一、申报
1、办班单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办班申请报告。
2、办班单位填写申请表。
二、审批
1、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滁州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审批,必要时由分管院长或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2、经审核批准,办班单位持申请表至财务处申请批准收费立项,核定收费标准,领取发票,款项上缴,票据缴销。
3、办班单位至教务处办理教室等教学资源使用审批。
4、办班单位按规定发布招生广告。
三、开班
1、办班单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员花名册。
2、办班单位按教学计划实施培训教学。
3、继续教育学院进行管理督察。
四、结业
1、办班单位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结业考核。
2、需办理结业证书的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办理。
3、办班单位提交培训工作总结。
4、办理收入经费提成。
附件2:
滁州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审批表
申办单位 | | |||||||||
项目名称 | | |||||||||
委托(合作)单位 | | |||||||||
实施地点 | | |||||||||
起止时间 | | |||||||||
项目拟办期数 | | 每期培训人数 | | |||||||
收费标准(元/人或元/期) | | |||||||||
项目主要内容 | | |||||||||
申办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财务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一式三份,并附项目方案;2、重大项目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必要时需经院长办公会审议;3、财务处审批收费标准,教务处审批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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