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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注意事项及时间安排的说明

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14-01-18浏览:2727

各相关院(部):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安徽联络网会议精神,结合2014年度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申报的新变化,为做好我校2014年度项目申报工作,现将相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各院(部)、各申报人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努力提高项目质量。

一、关于申报指南

国家基金委近日发布了201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请登录http://www.nsfc.gov.cn/nsfc/cen/xmzn/2014xmzn/index.html“基金指南”栏目查看。申请人应使用2014版申请书,不得使用以前版本的申请书。

二、关于申报方式

除面上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书采用离线方式撰写外,其他各类型项目申请书一律采用在线方式撰写。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南》、相关类型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按撰写提纲要求撰写申请书,并应保证纸质申请书与电子版内容一致。具体要求如下:

1)采用离线方式撰写申请书的申请人务必下载2014版申请书,不得使用以前版本的申请书。申请时须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申请书,保证纸质申请书和电子申请书的内容一致(除签名、盖章页外纸质版本必须与电子文本版本号一致)。难以电子化的附件材料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另外各种项目管理办法、表格、项目指南等电子文件和有关操作说明可到基金委网站下载。

2)采用在线方式撰写申请书的申请人请登录ISIS系统进行申报。没有系统账号的申请人请联系科技处索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ISIS系统根据提示填写。

三、关于申请人资格限制

1、上两年(本次指2012年和2013年)连续申请面上项目未获得资助(包括初审不予受理的项目)的申请人,当年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面上项目。

2、上年度获得面上项目(包括一年期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当年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同类型项目。允许不具备高级职称的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在结题当年申请面上项目。

3、对于境外人员申请项目及参与项目的规定:

1)非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境外人员,则不能作为无依托单位的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

2)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境外人员,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申请或参与各类项目。

4正在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同一年度内,已经申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四、关于申请书的撰写

1、准确选择学科代码,避免因误选学科代码导致申请书不予受理的情况。

2、课题名称应准确,不要出现错别字。申请人姓名应与身份证姓名一致。

3、申请项目的相关研究内容如果已经获得其他渠道的项目资助,应务必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受资助情况及与申请项目的区别和联系,避免同一研究内容受到不同项目的资助。

4、申请书的起始年月一律填写20151月,终止年月则按照各类不同项目的要求填写20**12月。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相关类型项目的,应当照依托单位的书面承诺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终止年月。

5除面上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书采用离线方式撰写外,其他各类型项目申请书一律采用在线方式撰写。下载使用新版本申请书时,务必将以前版本的申请书模板文件全部删除。

6、不要删除新版本申请书中原有的各种文字或说明的内容。

7、项目组成员中如有外单位人员,必须把该人员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列为合作单位,并在签字盖章页加盖该单位公章,公章名称应与单位名称一致。

8、项目组成员签名必须是本人签名,不得代签。务必注意参与人员超项情况,避免因人员超项导致申请书不予受理的情况。

五、申报工作时间安排

为提高我校申请项目的申报质量,科技处将组织校外专家对我校申请的各类基金项目进行评审,具体申报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1217前,请各院(部)将本单位项目申请人的申请书按照学科代码进行分类汇总(每个学科的申请书汇总至一个文件夹,再将各文件夹打包为一个压缩文件,命名为**学院国自然项目申请书),统一发送至科技处邮箱。

221733,科技处组织校外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审、修改,并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各学院科研秘书。各学院应及时将反馈意见下发项目申请人,申请人借鉴吸收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申请书。

3201434- 3月10,申报人将申报书最终版上传至网络申报系统,自行打印申报材料(申请书等纸质材料双面打印一式二份),检查签字无误后,送交科技处。

42014311- 3月16,科技处通过申报系统推荐申报项目,并统一装订申报材料。

52014317,科技处统一上报国家自然基金委,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夏岩磊 0550-3510742  杨玭 0550-3512330

邮箱:keyanchu88@163.com

 

                                         科 技 处

                                  二○一四年一月十八日

终审人: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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