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惩处学术造假行为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近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发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惩处学术造假行为的通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肯定了大多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承担者秉持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努力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为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引导社科界学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也发现,极少数项目申请人申报时伪造个人信息和前期成果,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和论证内容,个别项目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有明显的抄袭现象,还有的项目负责人违规套取资助经费。对这些学术造假行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根据有关管理办法作出严肃处理,起到了惩处和警示作用,在社科界产生良好反响。为进一步引导项目申请人和承担者认真对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努力发扬优良学风,积极防范和抵制学术造假,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重申并强调如下要求。1.项目申请人在项目论证过程中,不得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论证设计,不得虚构、虚报前期成果,不得伪造身份、学历、职称等重要个人信息,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将其列入研究团队;2.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抄袭、剽窃或侵占他人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