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文章索引号: 486090535/201510-00005  

文章作者:校办公室时间:2015-10-09浏览:710

 

校政办〔201514 

为加强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信息公开行为,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学校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二、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由各单位具体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人。

三、学校信息公开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准确。各单位要严格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四、各单位须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保密审查,包括:

1.文件资料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2.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3.依申请提供学校信息的保密审查。

五、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1.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3. 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信息;

4.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六、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七、对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八、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要自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九、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各单位需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单位网站的清理,确保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

十、因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对学校声誉造成影响甚至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滁州学院办公室

                                     2015928

责任编辑:朱咸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