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实施细则

文章索引号: 486090535/201701-00023  

文章作者:校办公室时间:2017-01-31浏览:1005

校政学工〔20173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关于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意见》、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学改革加强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的意见》以及《滁州学院深化实践育人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和原《滁州学院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学分实施细则》运行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为了提升学生内在修养、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在各类课外实践、社会实践等第二、第三课堂活动中安排的学分(不含实践教学小学期学分),属于实践课程模块,是学校学年学分制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必修学分。学生(下均指本科生,不含专升本)在校学习期间,必须获得10个以上(含10个)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方可毕业。学生所获学分及相关经历将在学籍档案及大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证书中予以记载。

第四条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由三部分组成:社会责任教育学分、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和素质拓展学分。社会责任教育学分是参加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社区服务、挂职锻炼、专业服务、义务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取得的学分;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参加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申请国家专利,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学分;素质拓展学分是参加各类校园文体活动、社团活动等取得的学分。

第五条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原则上需在前六个学期内修满,因特殊情况在前六个学期内未修满10个学分的学生,需在第七学期初提出补修申请,经二级学院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中心审批,报校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中心同意后,在第七学期补修未完成的学分。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合理配置教师、实践场所及仪器设备资源,推进教师指导、实践内容、实践场所等由第一课堂向第二、第三课堂延伸,充分发挥创新创业平台、素质拓展平台、虚拟实践平台“学校统筹、多方联动、全员参与”的联动机制作用,为学生获得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圆满完成学业创造条件。

第七条学生要在完成第一课堂学业的同时,积极踊跃地参与社会责任教育、创新创业实践和素质拓展等第二、第三课堂活动,不断提升实践应用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社会责任意识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 社会责任教育是参加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社区服务、挂职锻炼、专业服务、义务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取得的学分。学生在此方面应完成至少5学分,具体按以下办法计算:

1.主题教育活动(本项必修1学分)计分办法如下:

1)参加校、院开展的大型主题教育活动、大学生骨干培训、主题团日活动等,每次计0.20.1学分。

2)参加省、校、院党(团)校等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每次分别计1学分、0.5学分、0.2学分,被评为党校、团校优秀学员的每次计0.5个学分。

3)学生获得国家、省、校“大学生自强之星”“十佳大学生”“优秀学生(共青团)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分别计2学分、1学分、0.5学分。

2.社会实践活动(本项必修2学分)计分办法如下:

1)暑期社会实践集中实践计分办法:学生参加经批准立项的国家、省、院、校暑期社会实践团队,国家级团队计2/人,省级团队计1.5/人,校级重点团队计1.2/人,校级一般团队计1/人,院级立项团队计0.5/人。

2)暑期社会实践分散实践计分办法:学生按规定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且有实践证明和总结(调研)报告的,每次计0.5学分,最高计1分。

3)平时社会实践计分办法:学生发挥专业优势到相关单位从事非教学计划内实习(见习)、专业服务、挂职锻炼、专题调研等社会实践活动,有相关证明且有总结(调研)报告的,每次计 0.5学分,最高计1分。

4)学生个人、团队或调查报告等获得社会实践相关国家级、省级、校级表彰的,每人分别计2学分、1学分、0.5学分。

3.志愿服务活动(本项必修2学分)计分办法:

1)由学校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日常性社区服务、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活动,每5小时,计0.1学分,最高计1学分;经校青年志愿者总队公开招募,参加有关重点志愿服务活动的,根据服务时间和质量,每次计0.2学分,最高计1学分。

2)参加无偿家教、爱心支教活动满10小时计0.2学分,最多计1学分;无偿献血一次计0.5学分,最高计1学分;参加政府、学校或公益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一次计0.2学分,最高计1学分;

3)学生因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受到有关部门通报表扬或有关媒体报道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每人每例计0.51学分。

4)学生个人或集体等获得志愿服务相关国家级、省级、校级表彰的,每人分别计2学分、1学分、0.5学分。

第九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是参加各级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申请国家专利,开展创业实践活动、考取第二学位等取得的学分。学生在此方面应完成至少4学分,具体按以下办法计算:

1.学生参加百场讲座等学术报告并有听课标签和听讲记录或学习体会的,每场计0.1学分(本项必修1学分)。

2.学生成功参加院、校、省、国家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技能与创新竞赛和创业类竞赛,未获奖者,国家级赛事每人1个学分,省级赛事每人0.5个学分,校级赛事每人0.3学分,院级赛事每人0.1学分。获奖者计分办法如下: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胜奖

国家级

4

3

2

1.5

省级

2.5

2

1.5

1

校级

1.5

1

0.8

0.5

院级

0.6

0.5

0.4

0.3

3.学生以第一作者或独撰身份撰写的学术论文在四类、三类、二类、一类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每篇计1学分、2学分、3学分、4学分。非主要参与者比照第一作者依次以0.5学分递减,最低可计0.5学分。

4.科技制作、发明创造获得国家专利证书的每项计3学分。非主要参与者比照第一作者依次以0.5学分递减,最低可计0.5学分。

5.主持校级、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每项分别计1学分、2学分、3学分,同时获得不同级别资助立项时,按最高级别计。项目参与者比照项目主持人依次以0.2学分递减,最低可计0.5学分。

6.参加各类教师科研项目并承担具体工作的加0.5分;参加KABSIYBETPTSPS等创新创业类培训项目,顺利结业获得1.5学分;开展创业实践活动一次(有活动策划、实施情况及总结等)计0.5学分。

7.创业项目被遴选入驻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滁州市科创园等的,团队负责人加2学分,项目参与者比照项目负责人依次以0.2学分递减,最低可计0.5学分;注册成立公司并实际运营半年以上的,可计2学分。

8.获得创新创业相关国家级、省级、校级表彰的,每人次可获得3学分、2学分、1学分。

9.通过自考或选修取得第二学位证书,计2学分。

第十条 素质拓展学分是参加各类校园文体活动、社团活动等素质拓展活动取得的学分。学生在此方面应完成至少1学分,具体按以下办法计算:

1.参加国家、省、校、院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等非竞赛类活动的和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各类文体竞赛未获奖的,每人每次分别计学分0.5学分、0.4学分、0.2学分、0.1学分。获奖者双倍计分。

2.积极参加读书活动,有读书笔记和年度读书报告,计0.1学分,获得“读书之星”“书香班级”等荣誉称号和校级读书报告会获奖的,每人次计0.2学分。

3.在公开出版的国家级、省级、校级报刊、杂志、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发表500字以上的作品每篇分别计0.5学分、0.3学分、0.1学分(图片、视频等作品比照计分)。校级累计最高不超过0.5分。

4.担任各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任职满一年,考核合格者获取相应学分。校、院级部长级及以上学生干部分别计0.6学分、0.4学分,校、院级其它干部分别计0.3学分、0.2学分;班级干部、寝室长计0.2学分;社团干部比照院级干部计分。

5.学生加入学生社团并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根据表现,考核合格者每学年可获得0.2学分(本项必修0.2学分)。校级十佳社团获奖当年每名社员计0.3学分。校大学生艺术团、国旗班、礼仪中心等重点社团成员每学年可获得0.3学分。以上由各学生社团提供信息,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认定。

6.获得学校规定以外的各类等级证书和资格证书的,每项计0.5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如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由院大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中心依据原始材料提出给定学分意见,报校大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中心核定。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大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和指导全校大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开展和学分认证的实施,办公室设在校团委。成立校大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中心,作为学校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挂靠校团委,负责全校大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学分的审定工作。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为组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团总支书记、教学科研秘书、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工作的实施和学分的认证工作,办公室设在院团总支。成立院级大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中心,作为本院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工作的工作机构,挂靠院团总支,负责本院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学分的认证工作。

第十四条各班成立由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5-7人组成的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统计小组,在班主任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本班学生的学分初审与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学分采取分项目累加计算的办法。每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核算前一学年的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具体步骤为:

1.个人申报:由学生本人根据在一学年所参与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情况,如实填写《滁州学院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班级初审:班级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统计小组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逐项核实无误后以班级为单位汇总填写《滁州学院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汇总表》报院大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中心;

3.学院复核及认证:院大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中心对班级所报材料复核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对学生所得学分进行认证;

4.学分审定:各二级学院将认证后的《滁州学院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汇总表》报校大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中心,校大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中心组织一定规模的抽查,确认学分无异议后签章审定;

5.学分录入:每年4月,大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中心将本届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所修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查,各院大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中心根据教务处分配的账号将学分录入至教务管理系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课程下,记入该生学籍表,录入时成绩以五级制记分,各院根据学生得分情况,对照以下标准评定等级:优秀:20分以上(含20分,下同);良好:16分以上;中等:14分以上;及格:10分以上;不及格:10分以下。

第十六条学生在申报过程中伪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按《滁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考核原始材料和《滁州学院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汇总表》由各院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中心保存。学生毕业后档案保存时间为四年。

第十八条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作为评定奖学金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本细则从20171月起施行,原《滁州学院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学分实施细则》(院学〔201339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朱咸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