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校外挂职干部管理办法

文章索引号: 486090535/201804-00030  

文章作者:校办公室时间:2018-04-30浏览:1073

校党字〔2018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规范挂职干部选派管理工作,使其在实践中创新思维、更换观念、经受锻炼、增长才干,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派优秀干部和教师到校外单位挂职锻炼,是干部培养的重要途径,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挂职干部真正做到思想上重视、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其安心挂职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条 挂职干部要珍惜锻炼机会,遵守挂职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服从工作安排,虚心学习,以实际行动树立挂职干部和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挂职干部选派和管理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派对象与挂职岗位

第五条 挂职干部的选派对象是学校在职干部和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六条 挂职干部除具备挂职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管理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工作业绩良好,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校内工作经历;

(四)年龄一般在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第七条 对外推荐挂职干部的主要渠道为:

(一)上级部门通过组织渠道和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挂职岗位;

(二)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主动和与校外单位联系确定的挂职岗位;

(三)应校外单位要求,经协商选派优秀干部到相应岗位挂职。

第三章  挂职干部选派程序

第八条 通过上级组织部门和学校党委统一安排的干部和教师到校外挂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选派教师到校外挂职的,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挂职干部的选派按照组织推荐与个人自愿报名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公布岗位和任职条件、个人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组织资格审查、校党委研究确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各单位在推荐挂职干部人选时,要考虑到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克服困难,做好动员和组织推荐工作。

个人自愿报名参加学校组织的挂职干部选拔,需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章  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全职挂职的干部,挂职期间人事关系不变,只转党团组织关系,保留原任职务,挂职期满回原单位工作;非全职挂职的干部所有关系不变;挂职时间以相应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挂职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干部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挂职干部每半年应向学校汇报一次工作,遇有特殊情况随时与学校联系。

第十三条 挂职干部请销假按挂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认真履行相关手续。对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必要的处理。

第十四条 挂职期满后,挂职干部应及时到党委组织部报到,按期返回原岗位工作。如因工作需要,需要延长挂职时间或留在挂职单位工作的,需在挂职期满前1个月,将个人书面申请和挂职单位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干部挂职期间,在职级晋升、竞岗调资、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学校在岗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全职挂职的干部,挂职单位已提供必要的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的,学校原则上不再补贴;挂职单位未提供必要的补贴及相应待遇的,上级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具体规定的,学校视情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挂职地在滁州市主城区以内的,包括琅琊区、南谯区、市经开区、苏滁现代产业园等,每月补贴400元;

(二)挂职地在滁州市主城区以外的,包括来安县、全椒县等省内其他地区,每月补贴800元;

(三)挂职地在省外的和选派帮扶干部,每月补贴1500元。

第十七条 挂职期间,学校可根据挂职干部开展工作情况,相应减免此期间的教学、科研工作量。

第五章  挂职干部的考核和使用

第十八条 挂职半年以上的,计入多岗位工作经历,年度考核等次根据挂职单位考核意见确定。

第十九条 干部挂职期满后,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挂职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干部挂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情况作为学校选拔任用干部和教师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挂职锻炼经历且表现突出的干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上级组织要求借调人员选派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外单位派到我校的挂职干部,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朱咸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