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校外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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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资产处时间:2017-03-13浏览:474

第一条 校外固定资产是指由学校购置,因“产、学、研”合作需要,经学校研究,同意在校外合作单位安装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了加强该类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各项工作的完成,根据《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滁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校外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属于学校,其使用权限严格按照合作单位与学校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执行,合作单位仅在合作期内拥有该固定资产的使用权。

第三条 校外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合理配置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安全完整。

第四条 校外固定资产纳入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其管理机制是: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管理模式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校外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有:

(一)拟订校外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核办理校外固定资产登记、调剂以及处置手续;

(三)组织校外固定资产的清查核算、机时统计和绩效考核等。

第六条 校外固定资产所在单位负责校外资产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校外固定资产明细账目和固定资产卡片;

(二)保证校外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维修维护、对外开放服务,确保校外固定资产的使用机时达到或超过学校规定的目标机时;

(三)监管、维护校外固定资产,提出资产处置申请等。

第七条 校外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应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校外固定资产所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

第八条 校外固定资产所在单位应保证所有资产设备用于双方合作项目,不得将其转让、转租、变卖、担保、抵押或交予第三方使用。

第九条 合作使用期间,校外固定资产若发生损坏、丢失,需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或赔偿。双方解除合作关系后,需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相关程序。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资产与设备处

201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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