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与评审办法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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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学生处时间:2023-08-25浏览:239

校政学工〔2023〕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奖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美、体、劳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二章  奖助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二年级(含)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具体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比例约占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比例约占学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根据困难认定等次分档资助,原则上一般困难资助2000元、困难资助3000元、特别困难资助4500元。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六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为: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七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对到安徽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原安徽省级贫困县(含叶集区)等32个县(市、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

学费补偿标准为: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最高补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最高补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

第八条  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全日制在校生的资助。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资金等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奖助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上级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财务处、学生处等有关部门做好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管与检查。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责任制,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依据职责分工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与维护、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学生处、财务处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资助数据信息是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本年清算和下年预算的依据,学生处按规定时限准确上报相关资助数据,确保资金顺利下达。

第十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纪律规定。校内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学生在申请、评审中弄虚作假的,按校纪校规给予处分,并取消其当学年及下一学年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四章  奖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结合各二级学院学生实际情况分配名额。

第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具体条件

1.国家奖学金: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评审学年所有课程(第二学位课程除外)无不及格情况;

2)评审学年获得学校奖学金,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

3)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未进入班级前10%,但均达到班级前30%(含)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2.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在评审范围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居前列。

1)评审学年所有课程(第二学位课程除外)无不及格情况;

2)评审学年获得学校奖学金,且综合测评排名位于班级前30%(含),原则上按所在班级的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测评排名依次推荐。对于排名靠前而未被推荐的,须由所在二级学院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且理由充分;

3)评审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和学工系统困难生数据库。

3.国家助学金: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评审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和学工系统困难生数据库,生活俭朴。

第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有关重要事项。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办、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安保处、后勤管理与基建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学校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和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教务处、安保处、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委副书记、学生代表组成。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政负责人、辅导员、师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组长,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四)各班级成立评选小组,辅导员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一般为7至11人(单数)。学生代表由民主推荐、辅导员综合考察产生,当年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回避。

第十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每学年开学初,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审批表》(附件1)、《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和其它相关材料,同时在学工系统同步提交申请。

(二)班级初评。班级评选小组受理学生申请,开展初评推荐,初评结果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所在学院评审。

(三)学院评审。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和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核,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同步在学工系统提交。

(四)学校评审。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的基础上进行评审,提出全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和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同时根据需要,向学校有关会议报告。

(五)报批报备。学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当年10月2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核,再由省教育厅统一报教育部审批;11月1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批复,将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将国家奖助学金相关模板从学工系统导出后上传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和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同步提交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五章  奖助资金的发放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批复,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在评审结束后通过银行卡及时、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每年11月10 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校财务处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做好获奖受助学生的教育工作,引导学生珍惜并合理使用国家奖助学金,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引导学生积极参加中国资助服务联盟等社会公益活动,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发挥资助的育人功效。

第二十三条  受助学生因休学、转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报告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现因学生学籍变动不在我校学习而延续发放国家助学金的,由学生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追回。对学制期限内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因出国、疾病等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其国家助学金,待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申请、发放工作按《安徽省高等学校服兵役学生教育资助工作指南》(皖教秘助〔2022〕2号)和《滁州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实施细则》(校政学工〔2022〕51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资金申请、发放工作按《安徽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皖财教〔2023〕508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学院国家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滁州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滁州学院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校政学工〔2019〕47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许家玉